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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證
>
公證法
第 7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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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下列各款之人,不得充本法所定之
見證人
。但
第七十五條第二項
之情形,不在此限: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
輔助宣告
之人。 三、於請求事件有利害關係者。 四、於請求事件為
代理人
或曾為代理人者。 五、為
公證人
之配偶、
直系血親
或
直系姻親
者。 六、公證人之佐理員及助理人。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人,如經請求人全體同意者,仍得為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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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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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證人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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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法院之公證人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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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民間之公證人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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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證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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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認證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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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公證費用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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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公會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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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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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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