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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證法 第 79 條

  1. 1.下列各款之人,不得充本法所定之見證人。但第七十五條第二項之情形,不在此限: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於請求事件有利害關係者。 四、於請求事件為代理人或曾為代理人者。 五、為公證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者。 六、公證人之佐理員及助理人。
  2. 2.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人,如經請求人全體同意者,仍得為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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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79 條規定六款人不得擔任公證見證人:未成年人、受監護輔助宣告人、利害關係人、本件代理人、公證人親屬、公證人佐理員及助理人。

Q · 我想做遺囑公證,誰不能當見證人?

依公證法第 79 條,六款人不得充任公證見證人:(1)未成年人、(2)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3)對請求事件有利害關係者、(4)本件代理人或曾為代理人者、(5)公證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6)公證人之佐理員與助理人。後三款(4-6 款)如請求人全體書面同意可例外。前兩款屬能力問題、後四款屬中立性問題,違反者公證書效力可能被法院認定瑕疵。

白話解讀

一份立得用心的遺囑,可能因為一個你以為「沒問題」的見證人而整份無效。這條列出六種人不能擔任公證程序的見證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與本件有利害關係者、本件代理人或曾為代理人者、公證人的配偶與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公證人的佐理員與助理人。前兩款是能力問題,後四款是中立性問題。許多人請繼承人的配偶當遺囑見證人,請借款人的弟弟當借據公證見證人,這些都踩在「利害關係人」這條地雷上。公證書一旦因為見證人不適格被法院認定瑕疵,整份文件背後的法律關係可能要重新證明。後三款(4-6 款)的限制比較寬鬆,只要請求人全體書面同意就可例外,但這個同意必須是當下明確的,不能事後補。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79 條為公證程序中見證人之消極資格規範,列出六款不得擔任見證人之情形,並區分為能力相關(第 1-2 款絕對禁止)與中立性相關(第 3-6 款,其中第 4-6 款經請求人全體同意可例外),目的在於確保公證書之公信力與見證程序之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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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兒子的太太可以當我遺囑的見證人嗎?

極度不建議。雖然她不是直接繼承人,但因為配偶關係而間接受益,實務上會被認定為公證法第 79 條第 3 款的「利害關係人」。一旦其他繼承人提起訴訟,遺囑很可能因見證人不適格而效力受質疑。內行人提示:找完全沒有親屬關係、職業可信(如律師、會計師)、聯絡得到的人當見證人,三個條件一起符合最安全。

Q2公證人的助理可以兼當我的見證人嗎?反正他在現場?

不行。公證法第 79 條第 6 款明文排除公證人的佐理員與助理人。即使請求人全體同意可以例外(依第二項),實務上公證人也很少接受這種安排,因為會降低公證書的公信力。內行人提示:公證處外面就是律師事務所一條街,臨時找一位執業律師當見證人,公信力遠勝任何親友。

Q3公證法第 79 條規範什麼?

規範公證見證人的消極資格,列出六款不得擔任見證人的情形,分為能力相關(前 2 款絕對禁止)與中立性相關(後 4 款,其中第 4-6 款請求人全體同意可例外)。

Q4公證見證人「利害關係人」怎麼認定?

不只直接受益人,包含透過配偶或親屬間接受益者。例如繼承人的配偶當遺囑見證人,雖非直接繼承但因配偶關係間接受益,實務上會被認定為利害關係人。

Q5公證人的「佐理員」「助理人」指誰?

公證人事務所內具從屬關係的員工,包含正職佐理員、兼職助理、工讀生。法律邏輯是因為從屬關係被視為利益相關,不論身分外觀如何中立。

Q6為何能力與中立性要分兩種處理?

能力問題(未成年、受監護宣告)涉及行為能力本質缺陷,無法以同意補正;中立性問題只要利益相關方明知並同意,仍可保有見證程序的程序正義。

Q7公證前怎麼確認見證人合格?

1. 公證前一週把名單發給承辦公證人預審 2. 逐一核對六款是否踩雷 3. 第 4-6 款備妥書面同意 4. 現場備援律師。

Q8請求人全體同意書面要怎麼寫?

明確記載見證人姓名 + 同意擔任見證人之意思 + 知悉公證法第 79 條第 4-6 款情形 + 請求人全體當下簽名(不可事後補簽),存留正本附入公證卷。

Q9見證人發現不適格怎麼補救?

若屬第 4-6 款且請求人全體在場,可立即書面同意補正;若屬第 1-3 款或請求人不在場,必須撤回該見證、重新尋找適格見證人並重做公證程序。

Q10公證書因見證瑕疵被質疑怎麼辦?

1. 評估文件依賴的法律關係能否補救(如遺囑可重立、契約可重新公證) 2. 確認回溯影響範圍 3. 若公證人未盡審查義務,可依國家賠償法請求 4. 原文件可能仍有私文書證據力作為輔助。

Q11公證見證人 vs 遺囑見證人差在哪?

公證法 79 條規範公證程序見證人;民法 1198 條規範遺囑見證人。代筆遺囑做公證時兩條同時適用,限制更嚴。

Q12見證人不適格 vs 公證人不適格效力差在哪?

見證人不適格主要影響證據力(不必然無效);公證人不適格(如公證法第 11 條迴避事由)可能導致公證書根本無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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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款(能力問題)絕對禁止請求人同意亦不可
第 3 款(利害關係人)絕對禁止請求人同意亦不可
第 4-6 款(中立性)原則禁止請求人全體書面同意可例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公証人法 第33条(見証人の関与)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證程序相關規定)
🇩🇪 德國BeurkG § 6, § 7(Mitwirkungsverb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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