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 7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請求人為視覺障礙或不識文字者,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使見證人在場。但經請求人放棄並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 無前項情形而經請求人請求者,亦應使見證人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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