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 75 條
- 1.請求人為視覺障礙或不識文字者,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使見證人在場。但經請求人放棄並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 2.無前項情形而經請求人請求者,亦應使見證人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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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75 條規定,視覺障礙或不識文字之請求人公證時應有見證人在場,得放棄但須記明筆錄;其他請求人亦可請求見證人在場。
Q · 公證一定要有見證人嗎?
依公證法第 75 條第一項,視覺障礙或不識文字者公證時公證人應使見證人在場,但請求人得放棄並記明筆錄;第二項擴大為所有請求人之權利,任何人經請求公證人都應安排見證人。缺乏見證人之公證書雖非當然無效,但日後在繼承、契約爭議中極易被攻擊為程序瑕疵。
白話解讀
見證人不是裝飾品。當你看不見、或不識字,你沒辦法親自確認那張要簽下去的紙寫了什麼,這時法律強制要求第三方在場,看著公證人把內容唸給你聽、確認你真的懂了才簽。這條保護的對象是「無法直接驗證文書內容」的人,尤其是視障長輩、不識字的長者、新住民。但這條也留了一道門:你可以放棄這個保護,前提是必須在筆錄裡白紙黑字寫下「我放棄」。第二項更狠:就算你不是視障也不是不識字,只要你想要見證人在場,公證人就得安排。這個權利你可能從來不知道自己有,但它存在的意義就是讓你在面對重大文件時,多一雙眼睛看著。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75 條為公證程序保護性條款,建立兩層見證人在場機制:第一項對視覺障礙或不識文字之請求人強制要求見證人在場(得放棄但須記明筆錄),第二項允許任何請求人主動請求見證人在場,旨在強化公證書日後對抗爭議時的證明力與程序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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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奶奶不識字辦公證,公證處沒安排見證人,這份文件有效嗎?▾
原則上有程序瑕疵。除非筆錄明確記載奶奶放棄見證人在場的權利,否則這份公證書未來在訴訟中可能被推翻。你可以主張公證程序違反公證法第 75 條,請求確認公證內容無效。內行人提示:很多公證處對這條執行寬鬆,特別是看起來「家人都同意」的案件,但「家人都同意」恰恰是日後鬧翻時最不能信的承諾。
Q2我視力沒問題、識字也沒問題,可以要求見證人嗎?▾
可以。第 75 條第二項明文規定,只要請求人請求,公證人就應該安排見證人在場。你不需要說明任何理由。這個權利常被忽略,但在重大財產處分、預立遺囑、企業負責人個人連帶保證等案件中特別有用。內行人提示:見證人費用通常很低,但日後若公證書被攻擊,多這一道見證人會讓對方律師頭痛很多。
Q3見證人可以找誰擔任?親戚朋友可以嗎?▾
見證人必須具備法律行為能力、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直系血親、配偶、繼承人等利害關係人通常不能擔任見證人(公證法第 79 條有禁止規定),找這些人來見證等於沒見證。內行人提示:最安全的做法是請公證處推薦或從公正第三方中挑選,例如熟識但與案件無關的朋友、社區的德高望重人士。找錯人會讓你的見證程序前功盡棄。
Q4公證見證人是什麼?▾
依公證法選任、於公證書作成時在場聽取朗讀、確認請求人真意並於筆錄簽名之第三人,非單純形式簽名。
Q5視障公證見證人制度是什麼?▾
公證法第 75 條第一項對視覺障礙或不識文字者強制要求見證人在場,旨在補足資訊不對稱所致的程序不公。
Q6什麼是「不識文字」的法律定義?▾
不能閱讀公證書文字內容之情形,包含完全文盲、與新住民閱讀台灣法律中文能力不足者。
Q7公證見證人和證人差在哪?▾
公證見證人於程序中在場確認請求人理解並於筆錄簽名;訴訟證人則就案件事實到庭陳述具結作證。
Q8怎麼安排公證見證人?▾
公證請求人或代理人選定,未選定者公證人依職權指定;選定後在場聽朗讀、簽名於筆錄。
Q9如何證明放棄見證人權利?▾
必須在公證書或筆錄上明確記載「請求人放棄見證人在場」之意思,口頭放棄無效。
Q10公證見證人費用怎麼算?▾
依公證法施行細則,見證人費用通常較低(數百至千元),由請求人負擔。
Q11怎麼確認見證人合格?▾
具備行為能力,非配偶、直系血親、繼承人等利害關係人(依公證法 79 條),最好從公證處推薦名單挑選。
Q12公證見證人 vs 代筆遺囑見證人差在哪?▾
公證見證人 1 人即可(公證法 75);代筆遺囑需 3 人見證人(民法 1194),且其中 1 人代筆,要求更嚴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omparison_axis | section_1 | section_2 |
|---|---|---|
| 適用對象 | 視覺障礙或不識文字者 | 所有請求人(無障礙者亦可) |
| 見證人在場性質 | 強制(原則) | 依請求人請求 |
| 可否放棄 | 可放棄,須記明筆錄 | 本即得選擇是否請求,無放棄問題 |
| 立法目的 | 保護資訊不對稱之弱勢者 | 強化公證書證明力之自主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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