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證法 第 7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請求人為視覺障礙或不識文字者,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使見證人在場。但經請求人放棄並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2. 無前項情形而經請求人請求者,亦應使見證人在場。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