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 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請求人如使用公證人所不通曉之語言,或為聽覺、聲音及語言障礙而不能使用文字表達意思,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由通譯傳譯之。但經請求人同意由公證人傳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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