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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證法 第 78 條

  1. 1.通譯見證人,應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選定之,見證人得兼充通譯。
  2. 2.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未選定通譯者,得由公證人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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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78 條規定,通譯及見證人由請求人或代理人選定,見證人可兼任通譯;當事人未選通譯者,公證人才能補位選定。

Q · 公證的見證人和通譯可以自己挑嗎?

依公證法第 78 條,通譯及見證人應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選定。見證人甚至可以兼充通譯。只有當請求人或代理人未選定通譯時,公證人才有權補位選定。重點是這個選擇權多數人不知道存在,公證處不主動告知,結果重要文件的見證人被默認為公證處工讀生,未來訴訟時根本找不到人或記不清案情。

白話解讀

公證辦完以後簽完名走出公證處的時候,很少人記得剛剛站在身邊那兩位陌生人是誰、是誰選的、為什麼是他們。這條法律給了你一個容易被忽略的權利:通譯和見證人可以由你自己(或代理人)選定,不一定要由公證人安排。當你立遺囑、簽鉅額借款、做股權轉讓這類關鍵公證時,見證人的身分不只是程序問題,更是日後爭議發生時你能拉出來作證的活證據。讓公證人隨便派一個工讀生當見證人,跟你自己挑一位律師朋友來當見證人,未來的攻防力量天差地遠。多數人從沒被告知這個選擇權存在,被動接受公證處的安排,等到事情發生才發現連那位見證人姓什麼都不記得。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78 條為公證程序中通譯與見證人之選任規範,採雙層設計:請求人或代理人為第一順位選任權人,得自由指定通譯及見證人,且見證人得兼充通譯;公證人僅在請求人或代理人未選定通譯時,始得居於補位地位代為選定。本條與第 75 條(應在場情形)、第 79 條(消極資格)、第 81 條(公證書記載)構成公證見證人制度的核心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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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證一定要見證人嗎?什麼時候才需要?

不是每件公證都需要見證人。依公證法第 75 條第 2 項,當事人不能簽名、或聾啞無法以言語表達、或不通中文時,才強制需要見證人在場。但實務上重要私人文件(遺囑、高額借貸、股權轉讓)通常會主動加上見證人來強化證據力。內行人提示:見證人不是越多越好,是越「適格」越好。一位執業律師朋友的證詞,勝過三位匆匆找來的鄰居。

Q2我可以指定我朋友當見證人嗎?有什麼資格限制?

可以,但必須避開公證法第 79 條的消極資格限制: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與本件有利害關係者、是雙方代理人或前代理人、與公證人有親屬關係者、公證人的佐理員與助理人,這六類不能當見證人(後三類經請求人全體同意可例外)。內行人提示:盡量選職業形象清晰、無利害關係、聯絡得到的人,不要找你借錢的對象或你的配偶子女。

Q3見證人和通譯可以是同一人嗎?

可以。公證法第 78 條第一項後段明定「見證人得兼充通譯」,一個適格的見證人可以同時擔任翻譯。實務上跨國商務公證若找到一位雙語律師當見證人兼通譯,既符合資格又能精確翻譯產業術語,是最有效率的安排。內行人提示:兼充並非強制,當事人仍可分別選任見證人與通譯,依文件重要性決定。

Q4公證見證人可以自己找嗎?

可以,且為第一順位選擇權人。公證法第 78 條明定見證人由請求人或代理人選定,公證人僅在通譯未選時補位。

Q5公證法第 78 條規範什麼?

規範公證程序中通譯及見證人的選定權,採當事人優先、公證人補位的雙層設計,並允許見證人兼充通譯。

Q6見證人兼通譯是什麼意思?

公證法第 78 條第一項後段明定一名適格見證人可同時擔任翻譯工作,跨國商務公證實務上常見此安排。

Q7公證程序的當事人選擇權有哪些?

依公證法第 78 條主要包含:見證人選任權、通譯選任權、見證人兼充通譯的決定權,三者均為當事人第一順位。

Q8怎麼行使公證見證人選定權?

公證預約時主動告知「我會自己帶見證人」,當天攜帶見證人身分證件,並確認公證書依第 81 條記載完整資訊。

Q9怎麼確認見證人有資格?

對照公證法第 79 條六款消極資格:避開未成年人、受監護輔助宣告、利害關係人、雙方代理人、公證人親屬、佐理員助理人。

Q10公證找通譯要多少錢?

公證處外包通譯依語言別與時數計價,通常每場 2-5 千元;自己找雙語律師朋友則無公定價,視個人關係。

Q11怎麼證明對方公證書見證人不適格?

從公證書記載比對見證人身分,搜集與第 79 條六款消極資格的關聯證據(戶籍、職業關係、利害關係事證)。

Q12公證見證人 vs 代筆遺囑見證人差在哪?

公證見證人原則 1 人即可、僅第 75 條情形強制在場;代筆遺囑依民法第 1194 條要求至少 3 人在場且要件嚴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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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主體請求人或代理人主動選定(第一順位)公證人於當事人未選通譯時補位選定(第二順位)
對見證人案情熟悉度你可挑事前說明過內容的律師朋友或專業人士公證處臨時調度的工讀生或法務助理,對案情零理解
未來訴訟作證可靠度可預先建立信任關係,日後願意配合出庭聯絡困難、人員流動高、作證時可能無法回憶細節
通譯專業契合度可挑熟悉產業術語(如併購、智財)的雙語人士可能只懂法律日常用語,遇專業術語易誤譯
額外費用視見證人身分而定(律師有鐘點費,朋友通常無)公證處不收見證人服務費,但通譯外包可能加價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公証人法(明治41年法律第53号)第 30 条(参与人)及び第 32 条(通訳人)
🇰🇷 韓國공증인법 제29조(참여인)및 제30조(통역인)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06)第 33 條(通譯人)及公證程序規則相關規定
🇩🇪 德國Beurkundungsgesetz (BeurkG) § 22 (Zeugen) und § 16 (Dolmetscher)
🇫🇷 法國Décret n° 71-941 du 26 novembre 1971 articles 9-15 (témoins instrumentaires et interprè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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