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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通譯見證人,應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選定之,見證人得兼充通譯。
  2. 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未選定通譯者,得由公證人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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