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 78 條
- 1.通譯及見證人,應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選定之,見證人得兼充通譯。
- 2.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未選定通譯者,得由公證人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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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78 條規定,通譯及見證人由請求人或代理人選定,見證人可兼任通譯;當事人未選通譯者,公證人才能補位選定。
Q · 公證的見證人和通譯可以自己挑嗎?
依公證法第 78 條,通譯及見證人應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選定。見證人甚至可以兼充通譯。只有當請求人或代理人未選定通譯時,公證人才有權補位選定。重點是這個選擇權多數人不知道存在,公證處不主動告知,結果重要文件的見證人被默認為公證處工讀生,未來訴訟時根本找不到人或記不清案情。
白話解讀
公證辦完以後簽完名走出公證處的時候,很少人記得剛剛站在身邊那兩位陌生人是誰、是誰選的、為什麼是他們。這條法律給了你一個容易被忽略的權利:通譯和見證人可以由你自己(或代理人)選定,不一定要由公證人安排。當你立遺囑、簽鉅額借款、做股權轉讓這類關鍵公證時,見證人的身分不只是程序問題,更是日後爭議發生時你能拉出來作證的活證據。讓公證人隨便派一個工讀生當見證人,跟你自己挑一位律師朋友來當見證人,未來的攻防力量天差地遠。多數人從沒被告知這個選擇權存在,被動接受公證處的安排,等到事情發生才發現連那位見證人姓什麼都不記得。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78 條為公證程序中通譯與見證人之選任規範,採雙層設計:請求人或代理人為第一順位選任權人,得自由指定通譯及見證人,且見證人得兼充通譯;公證人僅在請求人或代理人未選定通譯時,始得居於補位地位代為選定。本條與第 75 條(應在場情形)、第 79 條(消極資格)、第 81 條(公證書記載)構成公證見證人制度的核心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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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證一定要見證人嗎?什麼時候才需要?▾
不是每件公證都需要見證人。依公證法第 75 條第 2 項,當事人不能簽名、或聾啞無法以言語表達、或不通中文時,才強制需要見證人在場。但實務上重要私人文件(遺囑、高額借貸、股權轉讓)通常會主動加上見證人來強化證據力。內行人提示:見證人不是越多越好,是越「適格」越好。一位執業律師朋友的證詞,勝過三位匆匆找來的鄰居。
Q2我可以指定我朋友當見證人嗎?有什麼資格限制?▾
可以,但必須避開公證法第 79 條的消極資格限制: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與本件有利害關係者、是雙方代理人或前代理人、與公證人有親屬關係者、公證人的佐理員與助理人,這六類不能當見證人(後三類經請求人全體同意可例外)。內行人提示:盡量選職業形象清晰、無利害關係、聯絡得到的人,不要找你借錢的對象或你的配偶子女。
Q3見證人和通譯可以是同一人嗎?▾
可以。公證法第 78 條第一項後段明定「見證人得兼充通譯」,一個適格的見證人可以同時擔任翻譯。實務上跨國商務公證若找到一位雙語律師當見證人兼通譯,既符合資格又能精確翻譯產業術語,是最有效率的安排。內行人提示:兼充並非強制,當事人仍可分別選任見證人與通譯,依文件重要性決定。
Q4公證見證人可以自己找嗎?▾
可以,且為第一順位選擇權人。公證法第 78 條明定見證人由請求人或代理人選定,公證人僅在通譯未選時補位。
Q5公證法第 78 條規範什麼?▾
規範公證程序中通譯及見證人的選定權,採當事人優先、公證人補位的雙層設計,並允許見證人兼充通譯。
Q6見證人兼通譯是什麼意思?▾
公證法第 78 條第一項後段明定一名適格見證人可同時擔任翻譯工作,跨國商務公證實務上常見此安排。
Q7公證程序的當事人選擇權有哪些?▾
依公證法第 78 條主要包含:見證人選任權、通譯選任權、見證人兼充通譯的決定權,三者均為當事人第一順位。
Q8怎麼行使公證見證人選定權?▾
公證預約時主動告知「我會自己帶見證人」,當天攜帶見證人身分證件,並確認公證書依第 81 條記載完整資訊。
Q9怎麼確認見證人有資格?▾
對照公證法第 79 條六款消極資格:避開未成年人、受監護輔助宣告、利害關係人、雙方代理人、公證人親屬、佐理員助理人。
Q10公證找通譯要多少錢?▾
公證處外包通譯依語言別與時數計價,通常每場 2-5 千元;自己找雙語律師朋友則無公定價,視個人關係。
Q11怎麼證明對方公證書見證人不適格?▾
從公證書記載比對見證人身分,搜集與第 79 條六款消極資格的關聯證據(戶籍、職業關係、利害關係事證)。
Q12公證見證人 vs 代筆遺囑見證人差在哪?▾
公證見證人原則 1 人即可、僅第 75 條情形強制在場;代筆遺囑依民法第 1194 條要求至少 3 人在場且要件嚴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self_selected | notary_arranged |
|---|---|---|
| 選任主體 | 請求人或代理人主動選定(第一順位) | 公證人於當事人未選通譯時補位選定(第二順位) |
| 對見證人案情熟悉度 | 你可挑事前說明過內容的律師朋友或專業人士 | 公證處臨時調度的工讀生或法務助理,對案情零理解 |
| 未來訴訟作證可靠度 | 可預先建立信任關係,日後願意配合出庭 | 聯絡困難、人員流動高、作證時可能無法回憶細節 |
| 通譯專業契合度 | 可挑熟悉產業術語(如併購、智財)的雙語人士 | 可能只懂法律日常用語,遇專業術語易誤譯 |
| 額外費用 | 視見證人身分而定(律師有鐘點費,朋友通常無) | 公證處不收見證人服務費,但通譯外包可能加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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