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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證書應文句簡明、字畫清晰,其字行應相接續,如有空白,應以墨線填充或以其他方法表示其為空白。
  2. 公證之本旨記載年、月、日及其他數目表示同一內容者,其第一次出現時,應以文字大寫;作成公證書年、月、日之記載,亦應以文字大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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