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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證書文字,不得挖補;如有增加、刪除或塗改,應依下列方法行之: 一、刪除或塗改字句,應留存字跡,得辨認。 二、公證書末尾或欄外應記明增刪字數,由公證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2. 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更正,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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