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 83 條
- 1.公證書文字,不得挖補;如有增加、刪除或塗改,應依下列方法行之: 一、刪除或塗改字句,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 二、公證書末尾或欄外應記明增刪字數,由公證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 2.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更正,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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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證書塗改不得使用挖補方式,須保留原字跡並於末尾註記增刪字數及簽名背書,違反程序之更正不生效力。
Q · 公證書上的塗改算數嗎?
依公證法第 83 條,公證書文字不得挖補,如有增刪塗改必須同時做到三件事:(1) 刪除塗改字句要保留原字跡讓人辨認 (2) 末尾或欄外註明增刪字數 (3) 公證人、請求人或代理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第二項明定: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更正,不生效力。也就是被改的部分在法律上回復到塗改前的原始文字,公證書其餘內容仍然有效。
白話解讀
公證書一旦寫錯字怎麼辦?普通文件你拿立可白塗掉、撕掉重寫都可以。公證書不行。這條告訴你一個違反直覺的事:公證書出錯時,正確的修改方式是「保留錯字痕跡」——刪除或塗改要讓原本的字跡仍然看得出來,然後在文件末尾或欄外註明改了幾個字,由公證人和當事人都簽名或蓋章。為什麼這麼龜毛?因為公證書是「準判決」級別的文件。如果允許公證人或當事人事後悄悄改字,整套公證制度的信任就崩了。所以這條把每一次修改都變成一個有跡可循、有人背書的事件。最關鍵的是第二項:違反這個程序所做的更正,「不生效力」——也就是說,那個被偷偷改掉的字,法律上根本當作沒改,公證書回到原本的樣子。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83 條為公證書製作程序的形式要求條款,建立公證書文字更動的合法程序:禁止挖補、保留原字跡、末尾註記字數、相關當事人簽名背書,並於第二項以「不生效力」的法律效果強制執行該程序要件,確保公證書作為準判決級文件的可追溯性與不可竄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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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證書上有塗改痕跡,但末尾有公證人和我們雙方的簽名,這樣算合法修改嗎?▾
要看簽名旁邊有沒有同時註明「增刪幾字」。公證法第 8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要求兩件事必須同時做到:(a) 公證書末尾或欄外記明增刪字數;(b) 公證人、請求人或代理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只有簽名沒有寫增刪幾字,技術上仍不符合。實務上不少公證人會用「增 X 字、刪 Y 字」的小印章蓋在末尾再簽名,這就是因應這條的標準做法。
Q2如果公證書的塗改違反程序「不生效力」,整份公證書是不是就廢了?▾
不是。第二項講的是「該次更正不生效力」,不是整份公證書無效。效果是被改的部分回復到塗改前的原始文字,公證書其餘內容仍然有效。所以實務上很多爭議聚焦在「塗改前到底寫的是什麼」,因為那個才是法律上有效的內容。如果原始字跡被塗改得完全看不出來(違反第 1 項第 1 款保留字跡的要求),可以聲請對公證書做文字鑑定,現代鑑定技術可以還原大部分塗改前的內容。
Q3公證書塗改不生效力是什麼意思?▾
被塗改的部分在法律上等於沒發生過,公證書回復到塗改前的原始文字,其餘內容仍然有效。
Q4公證法 83 條的「保留字跡」是什麼?▾
刪除或塗改字句時要讓原本字跡仍可被辨認,例如雙線劃除,不能用立可白塗掉或全黑覆蓋。
Q5公證書「挖補」是什麼?▾
以剪貼、刮除、覆蓋等方式徹底清除原字跡並填入新文字,公證法 83 條第 1 項絕對禁止。
Q6公證書末尾的「增刪字數」是什麼?▾
在公證書末尾或欄外註明本次更動「增 X 字、刪 Y 字」的紀錄,讓更動可被追溯。
Q7公證書塗改要怎麼做才合法?▾
三件事同時做到:保留原字跡可辨認、末尾註記增刪字數、公證人與請求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Q8發現公證書有塗改沒簽名怎麼辦?▾
拍照存證 → 主張公證法 83 條第 2 項不生效力 → 聲請查閱公證卷原本核對 → 必要時聲請文字鑑定。
Q9公證書文字鑑定要多少錢?▾
由法院囑託或當事人自行委託調查局、警政署刑事局或民間鑑定機構,費用約 1-3 萬元,依鑑定項目多寡而定。
Q10怎麼證明公證書塗改前的原始文字?▾
保留可辨認字跡可直接讀取;字跡模糊時聲請文字鑑定;最徹底是調閱公證人保存的公證書原本核對。
Q11公證法 83 條 vs 民法書面契約塗改差在哪?▾
公證書塗改不合程序「不生效力」是法律明文,民法書面契約塗改僅影響舉證難度,效力與否要看當事人合意。
Q12公證書塗改 vs 公證書偽造差在哪?▾
塗改不合程序是民事不生效力問題,偽造涉及刑法第 211 條偽造公文書罪,最高可處 7 年有期徒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requirements | legal_effect |
|---|---|---|
| 合法塗改 | 保留原字跡 + 末尾註記字數 + 三方簽名 | 更正有效,新文字成為公證書內容 |
| 違法塗改(缺程序) | 未保留字跡 / 未註記字數 / 未三方簽名 | 依 83 條第 2 項不生效力,回復原始文字 |
| 挖補(剪貼) | 本條第 1 項明文禁止 | 絕對禁止,整段挖補處的更正不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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