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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公證法 第 84 條

  1. 1.公證人應將作成之公證書,向在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經請求人或代理人承認無誤後,記明其事由。
  2. 2.通譯在場時,應使通譯將公證書譯述,並記明其事由。
  3. 3.為前二項之記載時,公證人及在場人應各自簽名;在場人不能簽名者,公證人得代書姓名,使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並記明其事由,由公證人簽名。
  4. 4.公證書有數頁者,公證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見證人,應於每頁騎縫處蓋章或按指印,或以其他方法表示其為連續。但公證書各頁能證明全部連續無誤,雖缺一部分人蓋章,其公證書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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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84 條規定公證人應將公證書向當事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經承認無誤後記明事由;多頁須騎縫蓋章。

Q · 公證書簽名前一定要被朗讀嗎?沒朗讀還算有效嗎?

依公證法第 84 條第一項,公證人應將作成之公證書向在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經請求人或代理人承認無誤後記明事由。朗讀與閱覽二擇一,但公證書本文必須記載該確認過程。如完全沒有此記載即屬程序瑕疵,公證書效力會被質疑。遇語言障礙須有通譯(第二項)、不能簽名者得蓋章或按指印(第三項)、多頁須騎縫蓋章但缺部分能證明連續無誤者仍有效(第四項但書)。

白話解讀

你以為公證書是公證人寫好給你簽名就完事?大錯特錯。這條規定的程序很奇特:公證書寫好之後,公證人必須「向你朗讀」或「讓你閱覽」,等你親口承認內容無誤之後,這個過程還要被寫進公證書裡。為什麼要朗讀?因為公證制度設計者很清楚:當事人很可能根本沒看清楚就簽名,事後反悔說「我不知道內容是這樣」。朗讀和閱覽程序就是堵住這條退路——公證書上會明確記載「已向當事人朗讀並經其承認」。同時這條還處理三個常被忽略的情境:不會中文的當事人必須有通譯翻譯、不能簽名的當事人可以蓋章或按指印、多頁公證書必須每頁騎縫蓋章防止抽換。這些都是在堵漏洞。最值得注意的是第四項但書:就算缺了一部分人的騎縫章,只要能證明全部連續無誤,公證書仍然有效——這是給實務操作上的彈性。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84 條為公證書作成程序的核心規範,建立四道確認當事人真意的程序:朗讀或閱覽確認當事人理解內容、通譯處理語言障礙、簽名或以蓋章按指印替代不能簽名者、多頁公證書騎縫蓋章防止頁面抽換,第四項但書保留實務彈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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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證人沒有真的朗讀,只是把文件給我看一眼問我有沒有問題,公證書還有效嗎?

第一項規定可以「朗讀或使其閱覽」二擇一,所以「給你看一眼」技術上符合「閱覽」要件。但關鍵是公證書必須記載「已使請求人閱覽並經其承認無誤」這個事實。如果連記載都沒有,程序就有瑕疵。內行人提示:真實的閱覽應該給你足夠時間消化內容,如果公證人催你快簽,你有權要求再仔細看一遍,這是法律給你的權利。

Q2外籍配偶來辦公證,現場找不到通譯怎麼辦?

依第二項,有語言不通的情況應使通譯將公證書譯述並記明事由。沒有通譯就不應強行進行,否則程序瑕疵會讓公證書效力受質疑。內行人提示:很多公證人事務所有配合的通譯名單,預約公證時就應該告知公證人需要通譯,不要到現場才發現問題。如果公證人說「沒關係用比的就好」,應該堅持等通譯到場,這是保護外籍配偶的真意確認。

Q3公證書朗讀程序是什麼?

依公證法 84 條第一項,公證人向當事人朗讀公證書全文或讓其閱覽,並在文書記明承認事由的法定程序。

Q4公證書騎縫章是什麼?

多頁公證書於每頁交界處所蓋之印章,用以防止文件被抽換頁面,是公證書連續性的證明。

Q5公證書通譯是什麼?

為語言不通的當事人翻譯公證書內容之專業人員,依第二項必須在公證書記明通譯事由。

Q6公證書缺騎縫章還有效嗎?

依第四項但書,能證明全部連續無誤者仍有效,但發現瑕疵應立即記錄存證,未來爭訟時主動主張。

Q7公證書怎麼確認程序合法?

檢查公證書本文是否完整記載「已朗讀(或閱覽)並經承認無誤」、通譯事由(如有)、騎縫章是否齊全。

Q8公證遺囑怎麼陪伴長輩做?

主動要求公證人依公證法 84 條完整朗讀、慢慢確認每一條長輩聽懂,並請求記載「經逐條解釋後當事人表示完全理解」。

Q9外籍配偶公證怎麼安排通譯?

預約公證時告知公證人需通譯,公證人事務所通常有配合名單,費用通常由請求人負擔。現場才提可能延期。

Q10發現公證書缺騎縫章怎麼辦?

立刻記錄哪幾頁缺章、拍照存證,必要時聲請查閱公證人保存的原本核對,主張第四項但書救濟。

Q11朗讀 vs 閱覽差在哪?

朗讀是公證人逐字唸出(適合視障/長輩),閱覽是當事人自行閱讀(適合識字無障礙),二擇一但都需記載承認事實。

Q12簽名 vs 蓋章 vs 按指印差在哪?

簽名是標準作法,不能簽名者依第三項可蓋章或按指印,但需公證人代書姓名並記明事由(民法 3 條配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s
確認方式[ { "label": "朗讀", "feature": "公證人逐字唸出,當事人聽完承認", "scenario": "視障、識字困難、年邁長輩" }, { "label": "閱覽", "feature": "當事人自行閱讀,承認後簽名", "scenario": "識字無障礙、有充分閱讀時間" } ]
簽名替代[ { "label": "簽名", "feature": "親筆寫姓名", "scenario": "標準情況" }, { "label": "蓋章", "feature": "蓋本人印章,公證人代書姓名", "scenario": "不能簽名(依民法 3 條)" }, { "label": "按指印", "feature": "按右手食指印,公證人代書姓名", "scenario": "無印章或不識字" } ]
騎縫表示[ { "label": "騎縫章", "feature": "每頁交界處蓋章", "scenario": "傳統正規做法" }, { "label": "騎縫指印", "feature": "每頁交界處按指印", "scenario": "無印章時的替代" }, { "label": "其他連續性表示", "feature": "電子化編碼、頁碼連續、裝訂方式等", "scenario": "外國當事人或現代電子公證"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公証人法 第39条(公正証書作成時の朗読・閲覧・承認)
🇰🇷 韓國공증인법 제38조(공정증서의 낭독 및 열람)
🇨🇳 中國公证法 第29条(公证書宣讀義務)
🇩🇪 德國BeurkG § 13(Vorlesen, Genehmigen und Unterschreiben der Niederschrift)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369 + Décret n° 71-941 du 26 novembre 1971 art. 10(lecture et signature de l'acte authentique)
🇺🇸 美國Notary Public Code(各州規定不同,多數州要求 acknowledgment 程序,但無強制朗讀規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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