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84 條規定公證人應將公證書向當事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經承認無誤後記明事由;多頁須騎縫蓋章。
Q · 公證書簽名前一定要被朗讀嗎?沒朗讀還算有效嗎?
必須朗讀或閱覽後當事人承認才完成程序
依公證法第 84 條第一項,公證人應將作成之公證書向在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經請求人或代理人承認無誤後記明事由。朗讀與閱覽二擇一,但公證書本文必須記載該確認過程。如完全沒有此記載即屬程序瑕疵,公證書效力會被質疑。遇語言障礙須有通譯(第二項)、不能簽名者得蓋章或按指印(第三項)、多頁須騎縫蓋章但缺部分能證明連續無誤者仍有效(第四項但書)。
你以為公證書是公證人寫好給你簽名就完事?大錯特錯。這條規定的程序很奇特:公證書寫好之後,公證人必須「向你朗讀」或「讓你閱覽」,等你親口承認內容無誤之後,這個過程還要被寫進公證書裡。為什麼要朗讀?因為公證制度設計者很清楚:當事人很可能根本沒看清楚就簽名,事後反悔說「我不知道內容是這樣」。朗讀和閱覽程序就是堵住這條退路——公證書上會明確記載「已向當事人朗讀並經其承認」。同時這條還處理三個常被忽略的情境:不會中文的當事人必須有通譯翻譯、不能簽名的當事人可以蓋章或按指印、多頁公證書必須每頁騎縫蓋章防止抽換。這些都是在堵漏洞。最值得注意的是第四項但書:就算缺了一部分人的騎縫章,只要能證明全部連續無誤,公證書仍然有效——這是給實務操作上的彈性。
公證法第 84 條為公證書作成程序的核心規範,建立四道確認當事人真意的程序:朗讀或閱覽確認當事人理解內容、通譯處理語言障礙、簽名或以蓋章按指印替代不能簽名者、多頁公證書騎縫蓋章防止頁面抽換,第四項但書保留實務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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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規定可以「朗讀或使其閱覽」二擇一,所以「給你看一眼」技術上符合「閱覽」要件。但關鍵是公證書必須記載「已使請求人閱覽並經其承認無誤」這個事實。如果連記載都沒有,程序就有瑕疵。內行人提示:真實的閱覽應該給你足夠時間消化內容,如果公證人催你快簽,你有權要求再仔細看一遍,這是法律給你的權利。
依第二項,有語言不通的情況應使通譯將公證書譯述並記明事由。沒有通譯就不應強行進行,否則程序瑕疵會讓公證書效力受質疑。內行人提示:很多公證人事務所有配合的通譯名單,預約公證時就應該告知公證人需要通譯,不要到現場才發現問題。如果公證人說「沒關係用比的就好」,應該堅持等通譯到場,這是保護外籍配偶的真意確認。
依公證法 84 條第一項,公證人向當事人朗讀公證書全文或讓其閱覽,並在文書記明承認事由的法定程序。
多頁公證書於每頁交界處所蓋之印章,用以防止文件被抽換頁面,是公證書連續性的證明。
為語言不通的當事人翻譯公證書內容之專業人員,依第二項必須在公證書記明通譯事由。
依第四項但書,能證明全部連續無誤者仍有效,但發現瑕疵應立即記錄存證,未來爭訟時主動主張。
檢查公證書本文是否完整記載「已朗讀(或閱覽)並經承認無誤」、通譯事由(如有)、騎縫章是否齊全。
主動要求公證人依公證法 84 條完整朗讀、慢慢確認每一條長輩聽懂,並請求記載「經逐條解釋後當事人表示完全理解」。
預約公證時告知公證人需通譯,公證人事務所通常有配合名單,費用通常由請求人負擔。現場才提可能延期。
立刻記錄哪幾頁缺章、拍照存證,必要時聲請查閱公證人保存的原本核對,主張第四項但書救濟。
朗讀是公證人逐字唸出(適合視障/長輩),閱覽是當事人自行閱讀(適合識字無障礙),二擇一但都需記載承認事實。
簽名是標準作法,不能簽名者依第三項可蓋章或按指印,但需公證人代書姓名並記明事由(民法 3 條配套)。
| 比較面向 |
|---|
| 確認方式 |
| 簽名替代 |
| 騎縫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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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應將作成之公證書,向在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經請求人或代理人承認無誤後,記明其事由。 有通譯在場時,應使通譯將公證書譯述,並記明其事由。 為前二項之記載時,公證人及在場人應各自簽名;在場人不能簽名者,公證人得代書姓名,使本人蓋章或按指印,並記明其事由,由公證人簽名。 公證書有數頁者,公證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見證人,應於每頁騎縫處蓋章或按指印,或以其他方法表示其為連續。但公證書各頁能證明全部連續無誤,雖缺一部分人蓋章,其公證書仍屬有效。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均不修正。 三、為求用語前後一貫,爰將本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但書內「證書」二字均修正為「公證書」,第四項「其他代表人」五字修正為「其代理人」。又為因應事實上之便利及涉外公證事件外國人多無印章等情形之需要,並於第四項第三句之後增列「或以其他方法表示其為連續」等字,俾使公證書各頁是否連續,除於每頁騎縫處蓋章或按指印外,尚得以簽名、簡式簽名(例如僅簽姓名之首字母)或緞帶裝訂火漆打印等其他方法表示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均不修正。 三、為求用語前後一貫,爰將本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但書內「證書」二字均修正為「公證書」,第四項「其他代表人」五字修正為「其代理人」。又為因應事實上之便利及涉外公證事件外國人多無印章等情形之需要,並於第四項第三句之後增列「或以其他方法表示其為連續」等字,俾使公證書各頁是否連續,除於每頁騎縫處蓋章或按指印外,尚得以簽名、簡式簽名(例如僅簽姓名之首字母)或緞帶裝訂火漆打印等其他方法表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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