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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北院錦文字第 04432 號
要旨
第一則公證書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應援引公證法第 13 條之規定第二則公證書文字如有增加、刪除或塗改,應由公證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第三則商業團體其屬性並非公法人,故其出具之證明書公證人依公文書之認證方式辦理,洵屬有誤
案由
第一則
全文內容
本件公證書既然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本旨之記載,依據法條則應援引公證法第 13 條之規定始為允當。
第二則
全文內容
公證書作成及交付日期均有塗改,卻未依公證法第 83 條之方式更正。
第三則
全文內容
商業團體例如省商會或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等,依商業團體法第 2 條規定為法人,但其屬性並非公法人,故其出具之證明書公證人依公文書之認證方式辦理,洵屬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