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北院錦文字第 04550 號
要旨
第一則全文內容:公證書有空白,卻未依公證法第 82 條第 1 項規定表示其為空白第二則公證本旨記載年月日第一次出現時,未依公證法規定以文字大寫
全文內容
公證書有空白,卻未依公證法第 82 條第 1 項規定以墨線填充或以其他方法表示其為空白。
全文內容
公證本旨記載年月日第一次出現時,未依公證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以文字大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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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第一則全文內容:公證書有空白,卻未依公證法第 82 條第 1 項規定表示其為空白第二則公證本旨記載年月日第一次出現時,未依公證法規定以文字大寫
公證書有空白,卻未依公證法第 82 條第 1 項規定以墨線填充或以其他方法表示其為空白。
公證本旨記載年月日第一次出現時,未依公證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以文字大寫。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