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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函認證,應由當事人提出信函一式三份,如對造人為二人以上時,應按人數增加份數,載明對造人姓名、住居所,並繳足送達費用。
  2. 前項信函內容,宜力求簡明扼要,不得有恫嚇、謾罵、猥褻之詞句,如有增刪、塗改,當事人應記明字數並蓋章。
  3. 第一項信函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但公示送達囑託送達,不在此限。
  4. 公證人送達寄往境外之信函時,應使用國際郵件回執,不使用送達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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