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79條: 1. 信函認證時,當事人應提出信函的三份副本,如果對另一方有兩人以上時,則需要按人數增加份數。信函上應載明對方的姓名、住址,並支付足夠的送達費用。 範例:當甲與乙進行一項法律事務時,甲向乙發出信函認證時,甲需提供三份信函副本,並支付足夠的送達費用,如果甲與乙為多於兩人,則需要增加份數。 2. 信函內容宜簡明扼要,不得含有恐嚇、謾罵、猥褻等言詞。如果有增刪或塗改,當事人應註明更改的字數並蓋章。 範例:當甲向乙提出信函認證時,信函內容應簡明扼要,不能含有恐嚇、謾罵、猥褻等不適當言詞。如果需要更改信函內容,甲應註明更改的字數並蓋章。 3. 送達信函的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定。但公示送達和囑託送達不在此限。 範例:根據法律規定,在送達信函時應遵守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相關規定,但公示送達和囑託送達不受這個限制。 4. 公證人寄往境外的信函時,應使用國際郵件回執,而不是送達證書。 範例:公證人在寄往境外的信函時,應使用國際郵件回執作為送達的證據,而不是使用送達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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