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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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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一百零六條以直接註記方式認證時,應於文書原本、繕本、影本或翻譯本之空白處、背面或另紙為之;另紙應連綴於認證之文書,並加蓋騎縫章或以其他方法表示其為連續。
  2. 2.前項文書有增刪、塗改、損壞或形式上顯有可疑之點者,公證人應於文書增刪、塗改、損壞、可疑之點或其他空白處記明其事由並加蓋職章或簽名;如係外文文書,得僅簽姓名縮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78條,該條內容共有兩項規定。根據第一項規定,當公證人使用直接註記的方式進行認證時,應在文書的原本、繕本、影本或翻譯本的空白處、背面或另外的紙張上進行註記。如果使用另外的紙張,該紙張應連接在被認證的文書上,並加蓋騎縫章或使用其他方法表示其為連續。 根據第二項規定,如果有被認證的文書有增刪、塗改、損壞或者形式上有可疑的地方,公證人應在文書的增刪、塗改、損壞、可疑的地方或者其他的空白處註明原因並加蓋職章或簽名。如果是外文文書,可以僅簽署姓名的縮寫。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份文件被公證人認證並使用了直接註記的方式,公證人會在該文件的背面加上註記,並使用騎縫章表示其為連續。另外,如果有一份文件在被認證之前有塗改的地方,公證人會在該處註明塗改的原因並加蓋職章或簽名。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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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78 條規定:「依本法第一百零六條以直接註記方式認證時,應於文書原本、繕本、影本或翻譯本之空白處、背面或另紙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