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78條,該條內容共有兩項規定。根據第一項規定,當公證人使用直接註記的方式進行認證時,應在文書的原本、繕本、影本或翻譯本的空白處、背面或另外的紙張上進行註記。如果使用另外的紙張,該紙張應連接在被認證的文書上,並加蓋騎縫章或使用其他方法表示其為連續。 根據第二項規定,如果有被認證的文書有增刪、塗改、損壞或者形式上有可疑的地方,公證人應在文書的增刪、塗改、損壞、可疑的地方或者其他的空白處註明原因並加蓋職章或簽名。如果是外文文書,可以僅簽署姓名的縮寫。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份文件被公證人認證並使用了直接註記的方式,公證人會在該文件的背面加上註記,並使用騎縫章表示其為連續。另外,如果有一份文件在被認證之前有塗改的地方,公證人會在該處註明塗改的原因並加蓋職章或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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