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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一百零二條所定具結,除以直接註記方式認證者外,應於另紙結文為之。
  2. 結文原本應連綴於認證文書,一併交付請求人,另以結文影本附卷保存。
  3. 公證人應視相關法規、請求人需求、認證文書內容、性質、持往使用地區、目的等因素,決定是否命請求人到場並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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