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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關於文書認證之特別規定
>
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7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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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一百零二條
所定
具結
,除以直接註記方式
認證
者外,應於另紙結文為之。
結文
原本
應連綴於認證文書,一併交付請求人,另以結文影本附卷保存。
公證人
應視相關法規、請求人需求、認證文書內容、性質、持往使用地區、目的等因素,決定是否命請求人到場並具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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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院公證處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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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民間公證人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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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登錄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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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事務所及助理人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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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收件簿及登記簿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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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關於公證書強制執行事項之規定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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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公證、認證之程序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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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關於親屬事件公證之特別規定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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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關於遺囑事件之特別規定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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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關於文書認證之特別規定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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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公證費用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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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地區公證人公會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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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附則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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