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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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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認證文書翻譯本時,除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情形外,公證人就翻譯語文與原文文義是否相符,應予審認;認證書及原文文書應連綴於翻譯本,並加蓋騎縫章或以其他方法表示其為連續。
  2. 2.前項認證書內應加蓋「本翻譯本文義核與連綴之原文文書文義尚屬相符」之中、英文戳記並由公證人簽名;簽名得簽英文姓名或姓名縮寫。
  3. 3.前二項及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於以直接註記方式認證或認證英文文書或其翻譯本時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76條規定了在認證文書翻譯本時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第1款,公證人應評估翻譯語文與原文文義是否相符,並將認證書及原文文書連綴於翻譯本上,並加蓋騎縫章或其他方式表示其為連續。此外,根據第2款的規定,認證書內應加蓋中、英文戳記,表示「本翻譯本文義核與連綴之原文文書文義尚屬相符」,並由公證人簽名,簽名可以是英文姓名或姓名縮寫。第3款規定,前兩款及第五條之一第二項的規定在認證或認證英文文書或其翻譯本時要求直接註記方式。 參考資料: - 公證法施行細則全文:https://law.lawnet.tw/law/LawSingle.aspx?aux=0&fm=L&LawID=H7510050&r=20 - 公證法第76條相關範例說明(最新判決可參考)

相關函釋 6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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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76 條規定:「認證文書翻譯本時,除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情形外,公證人就翻譯語文與原文文義是否相符,應予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