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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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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結婚證書或結婚書面之認證,應由結婚當事人及於結婚證書或結婚書面上簽名或蓋章之證人二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簽名。
  2. 2.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一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80條的規定,當辦理結婚證書或結婚書面之認證時,應由結婚當事人以及在該結婚證書或書面上簽名或蓋章的證人二人一同到場,並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簽名。此外,根據該條規定,第60條和第61條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也適用。 參考資料: 公證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076&FLNO=80

相關函釋 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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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80 條規定:「結婚證書或結婚書面之認證,應由結婚當事人及於結婚證書或結婚書面上簽名或蓋章之證人二人,攜帶身分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