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80條的規定,當辦理結婚證書或結婚書面之認證時,應由結婚當事人以及在該結婚證書或書面上簽名或蓋章的證人二人一同到場,並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簽名。此外,根據該條規定,第60條和第61條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也適用。 參考資料: 公證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076&FLNO=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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