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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離婚證書之認證,應由雙方當事人及於離婚證書上簽名或蓋章之證人二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簽名。
  2. 第六十六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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