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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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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離婚證書之認證,應由雙方當事人及於離婚證書上簽名或蓋章之證人二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簽名。
  2. 2.第六十六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81條共有兩項規定: 1. 離婚證書之認證,應由雙方當事人及於離婚證書上簽名或蓋章之證人二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簽名。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1項,對於要認證離婚證書的情況,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和簽署或盖章在離婚證書上的證人兩人一起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到場簽名。 2. 第六十六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2項,對於前項情況,適用公證法第66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公證法施行細則。根據法學資料庫台灣法律法規資料庫的資料,公證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了離婚證書之認證的細則要求。根據法條的描述,當事人及證人要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簽名,以完成離婚證書的認證手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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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81 條規定:「離婚證書之認證,應由雙方當事人及於離婚證書上簽名或蓋章之證人二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簽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