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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證認證事件,應由公證人核定其應收費用數額;收取費用後應掣給收據及收費明細表。
  2. 請求人申報之標的價額,公證人認為與實際情形不符者,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
  3. 公證費用收據副聯應附於公、認證卷內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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