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第82條規定了公證或認證事件中的費用核定和相關手續。根據該條第1項,公證人應核定應收費用的數額,並在收取費用後提供收據和收費明細表。第2項規定,如果請求人聲明的標的價額被公證人認為與實際情況不符,公證人應根據自己的職權調查核定。第3項則要求公證費用的收據副聯應附在公、認證卷內保存。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82條的各項規定涉及了公證或認證事件中的費用核定和保存相關資料的程序。這些規定確保了公證費用的合理核定和收據的保存,以保障公證或認證事件的正確進行。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護當事人的權益,確保公證或認證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司法院公證法施行細則:https://www.judicial.gov.tw/lawshowl.aspx?FLNO=472&HQ=%E5%85%AC%E8%AD%89%E6%B3%95%E6%96%BD%E8%A1%8C%E7%B4%B0%E5%89%87 範例: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1項的規定,當一個公證或認證事件發生時,公證人應核定應收費用的數額。例如,在房屋買賣的公證過程中,公證人根據相關的價格和費用標準,核定房屋買賣公證的費用並向當事人收取費用,然後提供收據和收費明細表作為證明。 在公證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3項中,規定了公證費用收據副聯應附在公、認證卷內保存。舉例來說,當公證人在辦理一個遺囑的公證時,收取相應的公證費用後,應將收據的副聯附在遺囑的公證卷內,以供日後查閱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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