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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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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或公證分處收取公證費用,應依法院財務處理有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的規定,公證處或公證分處收取公證費用時,應依法院財務處的相關規定辦理。該條的出處為公證法施行細則,因此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應為公證法施行細則。這個條文表明在收取公證費用時,公證處或公證分處必須依照法院財務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72條,公證費用的收取標準和相關細節由法院的財務部門負責制定。這意味著法院財務部門制定的相關規定對公證費用的收取是有約束力的。

  • 公證名詞
  • 公證費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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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規定:「公證處或公證分處收取公證費用,應依法院財務處理有關規定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