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84 條規定了土地或房屋租賃契約的公證費用計算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公證費用可以根據租金總額或租賃物公告現值中較高者作為標的價額,同時若契約中約定有保證金或押租金,也需要將其併計在內。然而,如果契約還有關於違約事項或違約金的約定,那麼違約事項及違約金部分則不需要計算在公證費用之內。此外,對於約定進行強制執行的租賃契約,則需要按照前述標準計算公證費用並額外加收二分之一。同樣的規定也適用於土地或房屋借用契約的公證。具體的範例及相關參考資料應該根據具體情境,要對法律詮釋提供更具體的參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