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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公證費用
>
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8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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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或房屋
租賃契約
之
公證費用
,依租金總額或租賃物公告現值二者較高者,為其標的價額;如約定有保證金或押租金者,併計之;併有違約事項或違約金之約定者,違約事項及違約金部分不併計公證費用。
就租賃契約約定逕受
強制執行
者,依前項標準算定之公證費用加收二分之一。
前二項規定,於土地或房屋借用契約之
公證
,準用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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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院公證處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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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民間公證人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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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登錄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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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事務所及助理人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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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收件簿及登記簿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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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關於公證書強制執行事項之規定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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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公證、認證之程序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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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關於親屬事件公證之特別規定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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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關於遺囑事件之特別規定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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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關於文書認證之特別規定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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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公證費用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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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地區公證人公會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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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附則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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