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買賣契約之公證費用,依契約所載買賣價額或買賣標的物公告現值二者較高者,為其標的價額。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85條規定了不動產買賣契約的公證費用計算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公證費用應根據契約所載的買賣價額或者買賣標的物的公告現值(即土地公告現值)二者中較高的金額來計算。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公證費用符合契約當事人所承擔的責任程度。公證費用的計算是以買賣契約的標的價額為基礎,或者以標的物的公告現值為基礎,具體選擇哪一個金額取決於兩者中的較高值。例如,如果買賣價額為100萬元,而標的物的公告現值為150萬元,則公證費用將根據150萬元的金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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