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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公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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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8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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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一百十五條
所定體驗費,於
公證人
就請求
公證
之
法律行為
或
私權
事實本身出外至現場實際體驗時,始能收取;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就請求事件出外查證時不得收取之。
前項費用時間之計算,以公證人至現場後,實際就請求事件開始進行體驗之時間為準,不包括在途舟車時間;一次體驗數個請求事件時,時間以總體驗時間計算。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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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院公證處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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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民間公證人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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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登錄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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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事務所及助理人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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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收件簿及登記簿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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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關於公證書強制執行事項之規定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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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公證、認證之程序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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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關於親屬事件公證之特別規定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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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關於遺囑事件之特別規定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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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關於文書認證之特別規定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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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公證費用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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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地區公證人公會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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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附則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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