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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一百十五條所定體驗費,於公證人就請求公證法律行為私權事實本身出外至現場實際體驗時,始能收取;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就請求事件出外查證時不得收取之。
  2. 前項費用時間之計算,以公證人至現場後,實際就請求事件開始進行體驗之時間為準,不包括在途舟車時間;一次體驗數個請求事件時,時間以總體驗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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