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第一百十五條所定體驗費,於公證人就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本身出外至現場實際體驗時,始能收取;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就請求事件出外查證時不得收取之。
- 前項費用時間之計算,以公證人至現場後,實際就請求事件開始進行體驗之時間為準,不包括在途舟車時間;一次體驗數個請求事件時,時間以總體驗時間計算。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8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