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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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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一百十五條所定體驗費,於公證人就請求公證法律行為私權事實本身出外至現場實際體驗時,始能收取;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就請求事件出外查證時不得收取之。
  2. 2.前項費用時間之計算,以公證人至現場後,實際就請求事件開始進行體驗之時間為準,不包括在途舟車時間;一次體驗數個請求事件時,時間以總體驗時間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86條根據上述內容未被提及,因此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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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86 條規定:「本法第一百十五條所定體驗費,於公證人就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本身出外至現場實際體驗時,始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