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8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公證書,包括視為公證書一部之書面附件;所定張數,按該次請求事件交付請求人之每份公證書正本所應加收部分張數合併計算。
- 書面附件無法按字數計算或為外文文書、圖片者,不以字數而按實際張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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