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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1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證人作成之公證書,其張數如超過六張時,超過部分每一張加收費用五十元。
  2. 前項之張數,以一行二十五字、二十行為一張,未滿一張者,以一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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