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在請求人病榻前或其他相類場所執行公、認證職務者,加收費用二千元。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123 條規定,公證人於請求人病榻前或其他相類場所執行公、認證職務時,固定加收費用二千元,不分案件大小。
Q · 家人住院想辦遺囑公證,公證人可以到病房辦嗎?費用怎麼算?
可以。公證人到病房辦事固定加收兩千元
依公證法第 123 條,公證人應請求人之請求至病榻前或其他相類場所(如加護病房、車禍現場、家中重症病榻)執行公、認證職務時,需於本法所定費用額外加收新台幣二千元。本條為固定金額,不論案件大小皆同,避免漫天加價,同時承認公證人外勤的時間與身心成本。實務常與第 122 條(夜間假日加收)併計,預約時建議直接請公證人列出總費用試算。
有些公證不能在事務所辦。患者躺在加護病房,意識可能隨時消失,要簽遺囑、要做財產處分,公證人必須帶著筆和印章親自走進病房。車禍現場有目擊者需要當場做認證,公證人也得趕到現場。這些「現場執行」對公證人來說,是工作時間倍增加上身心壓力倍增的場景。法律對此規定一筆固定加收:兩千元。注意是固定金額,不是比例。意思是你辦的公證金額再小,到病榻前就是多兩千;金額再大,也就是多兩千。這個設計避免了公證人在重大案件中以「現場服務」名義漫天加價,也保證公證人在小額但緊急的場景中願意出動。對你來說,這條的價值在於:當你最脆弱的時候——家人即將離世、剛經歷意外——公證服務的價格是可以預測的。
公證法第 123 條為公證費用法第 5 章中規範外勤加收費用的條文,明定公證人於請求人病榻前或其他相類場所(如重症病房、車禍現場、無法移動的家中)執行公、認證職務時,於原費用額外加收新台幣二千元固定金額,旨在承認公證人外勤的時間與身心成本,並防止以「現場執行」名義漫天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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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前提是當事人意識清楚、有完整判斷能力。公證人會親自到場執行職務,依公證法第 123 條加收兩千元。但加護病房有探訪限制,必須事先協調醫院和公證人時間。意識狀態是公證能否成立的關鍵,建議在當事人狀況還穩定時就辦理。
原則上公證人不能無故拒絕(公證法第 71 條對拒絕職務有嚴格限制),但若當事人意識不清、無法表達意願,或場所有安全疑慮,公證人可以拒絕。實務上多數公證人都會配合醫療場域的公證需求。若遇推託,可聯絡地方法院所屬公證處,法院公證處的公證人有更明確的職務執行義務。
規範公證人到病榻前或其他相類場所執行公、認證職務時,固定加收費用二千元,是公證服務「走出去」的計價開關。
基礎公證費(依案件性質)+ 二千元(§123 場所加收)+ 可能的二千元(§122 夜間假日加收)。固定金額不分案件大小。
請求人因病、傷或其他事由無法移動至公證人事務所的場所,含加護病房、安寧病房、家中重症病榻、車禍現場、看守所等。
完全合法。公證法第 8 條但書 + 第 123 條明文承認公證人到場執行的合法性,並規定費用結構。
可洽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預約時直接告知場所(病房/加護病房/家中),並請對方列出總費用試算。
當事人身分證、印章、遺囑草稿、兩位以上見證人(民法 §1191 + 公證法 §78)。並先和醫院聯絡單位協調探訪時間。
基礎公證費(依標的金額或定額計算)+ 二千元場所加收 + 可能的二千元時間加收。週末凌晨叫公證人到加護病房約多四千元。
公證人會當場詢問基本問題、確認意願表達能力。必要時可請醫師出具意識評估證明,或全程錄音錄影留證。
§123 看「場所」(病榻前),§122 看「時間」(夜間或例假日)。兩者金額相同皆二千元,可併計成四千元。
至少差兩千元(§123 加收)。若為夜間或假日,差四千元。其餘基礎費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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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場所加收(§123)vs 時間加收(§122)對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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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在請求人病榻前或其他相類場所執行公、認證職務者,加收費用二千元。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公證人執行公、認證職務,有須至請求人病榻前或其他相類場所,諸如車禍現場之類為之者,於此等特殊狀況下辦理公、認證,公證人身心負擔較重,除依本法其他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外,應另加收相當之費用,始稱合理,爰參考日本公證人手續費規則第二十七條之例,增設本條,明定此類公、認證,應加收費用二千元。
一、本條新增。 二、按公證人執行公、認證職務,有須至請求人病榻前或其他相類場所,諸如車禍現場之類為之者,於此等特殊狀況下辦理公、認證,公證人身心負擔較重,除依本法其他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外,應另加收相當之費用,始稱合理,爰參考日本公證人手續費規則第二十七條之例,增設本條,明定此類公、認證,應加收費用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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