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因請求人之請求以外文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之翻譯本者,依本法所定之費用額,加收二分之一。但加收部分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125 條規定,外文公證或認證翻譯本可在法定費用上加收二分之一,但加收金額上限為一萬元。
Q · 公證人可以直接用英文或日文幫我做公證書嗎?費用怎麼算?
可以,加收一半費用但封頂一萬元
依公證法第 125 條,公證人接受請求以外文作成公證書、或認證外文翻譯本,可在本法所定的基本費用上加收二分之一,但加收金額上限為一萬元。實務上可省去「中文公證 → 翻譯社翻譯 → 翻譯認證」三道程序,跨國婚姻登記、海外不動產交易、國際商務合約常用本條一站完成。
如果你做過跨國婚姻、海外不動產交易、國際商務合作,你大概知道一份「中英文雙語公證書」有多重要。對方國家的政府機關、銀行、律師事務所只看得懂自己的語言,台灣的公證書如果只有中文,到了國外可能寸步難行。這條規定了公證人為你做這件事的代價:用外文寫公證書、或認證一份翻譯本,加收一半費用,但封頂一萬元。注意這個封頂比夜間加收(五千元)整整高一倍,因為立法者明白外語能力是稀缺資源,做翻譯認證對公證人來說是真本事。對你來說,這條的價值在於:你可以合法要求公證人用外文出具公證書,不必再額外花錢找翻譯社做一次「翻譯認證」的循環,直接一站搞定。
公證法第 125 條規範外文公證的計費機制。當請求人請求公證人以外文(如英文、日文、韓文)直接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之翻譯本者,公證人得在依本法所定的基本費用上加收二分之一,但加收部分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本條與第 122 條夜間加收(封頂五千元)形成對照,反映外語能力是公證實務中稀缺且高價值的勞動力。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理論上公證人能勝任的所有外語都可以,但實務上以英文最普及,其次是日文。中文以外的外語公證通常集中在大都會的法院公證處或具備外語能力的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內行人提示:如果你需要較冷門的語言(如阿拉伯文、俄文),建議先打電話到台北、新北、台中、高雄四地的法院公證處詢問,這些地方人才較齊全。
還需要一道「海牙公約 Apostille 認證」或「外交部驗證」,視接收國而定。台灣於 2024 年加入海牙公約,多數國家承認 Apostille 直接生效。內行人提示:辦理順序很關鍵:先做外文公證 → 再送外交部辦 Apostille → 最後送到接收國。順序顛倒會被退件重做,時間和金錢都會浪費(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公證人應請求人之請求,以外文(如英文、日文)直接作成公證書,或就既有翻譯本進行認證的服務,本條規範其加收費用結構。
依公證法第 109 條等規定先算出基本費用,再加收基本費的 50%。但加收部分有一萬元封頂,超過部分公證人不得收。
理論上公證人能勝任的所有外語都可以,實務以英文最普及、日文次之,冷門語言(韓、德、法、阿拉伯文等)集中於大都會法院公證處。
前者是公證人直接用外文作成原始公證書;後者是公證人就既有翻譯本與原文相符性進行認證。兩種程序都適用本條加收規則。
致電鄰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確認支援語言 → 準備中外文對照草稿 → 預約到場 → 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辦理。
基本費依公證法第 109 條按標的金額計算 → 加收 = min(基本費 × 50%, 10000) → 到場前要求書面試算 → 帳單核對加收上限。
依接收國要求辦理海牙 Apostille 認證(台灣 2024 年加入海牙公約)或外交部傳統驗證,此程序與公證程序分開計費。
預約電話中詢問該公證人是否有受理過該語言案件、是否能直接審閱該語言條文、必要時請其提供過往同語言案件樣本(去識別化)。
短文件、低標的:翻譯社較便宜。長文件、高標的或封頂可達:外文公證打包價(含封頂一萬)通常更划算且省時間。
兩條都是加收二分之一,但 125 條封頂一萬、122 條封頂五千。125 反映外語稀缺性,122 反映時間外勞動補償。可疊加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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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證法 125 條(外文加收)vs 122 條(夜間加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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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因請求人之請求以外文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之翻譯本者,依本法所定之費用額,加收二分之一。但加收部分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增訂公證人因當事人之請求得以外文作成公證書,第一百零一條第四項復就翻譯文書之正確性設有認證之規定,為顧及公證人受理此類事件,除須具備較佳之外文能力外,往往付出較多之時間及精力,爰參考日本公證人手續費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及德國非訟事件費用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例,增設本條,明定其加收費用比例及最高額之限制。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增訂公證人因當事人之請求得以外文作成公證書,第一百零一條第四項復就翻譯文書之正確性設有認證之規定,為顧及公證人受理此類事件,除須具備較佳之外文能力外,往往付出較多之時間及精力,爰參考日本公證人手續費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及德國非訟事件費用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例,增設本條,明定其加收費用比例及最高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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