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8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稱公證人,係指經司法院核定通曉英文第一級、第二級或其他外文者;同條所定以外文作成公證書認證文書翻譯本,不包括公證人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公證文書附記外文或作成所附譯本之情形。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