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作成公證書,須實際體驗者,依其所需之時間,按一小時加收費用一千元;不滿一小時者,按一小時計算。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115條規定,公證人須實際到場體驗事實作成公證書者,按每小時加收一千元,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Q · 請公證人到現場體驗,費用怎麼算?
每小時加收一千元,不滿一小時算一小時
依公證法第115條,公證人為作成公證書而須實際到場體驗事實(如房屋現況、施工噪音、驗收過程)時,依所需時間按每一小時加收費用一千元,不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此為「體驗」之加收費,另須加計公證書本身的基本費用。
公證人不是只坐在辦公室裡蓋章的人。當你需要公證的事情沒辦法搬到公證處,例如要見證某個建築物的現況、某個設備的運作狀態、某場活動的進行過程,公證人會親自出來「實際體驗」。這就是這條法律處理的場景:按小時加收一千元,不滿一小時也算一小時。聽起來像計程車跳表,但這個「跳表」對你來說是一個被多數人忽略的法律工具。很多現場狀況事後沒辦法重現,例如施工噪音、漏水程度、商品瑕疵、現場談判過程,這時候請公證人到場做成的公證書,幾乎是法庭上最強的證據之一。一小時一千元,買的不是時間,是一個事後完全無法被推翻的事實認定。
公證法第115條規範「實際體驗」之公證加收費用:當公證人須親自到場以五官感受、見證某項事實以作成公證書時,依其耗費時間按每小時一千元加收,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屬公證費用專章中按時計費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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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漏水範圍和需要記錄的細節。一般住宅漏水現況體驗約一到兩小時,費用一千到兩千元;若要逐間記錄、拍攝對應位置、確認漏水痕跡與滲漏點關係,可能三小時以上。事前先和公證人通電話描述現場狀況請他估時,實際到場若比預估久,記得是按『不滿一小時算一小時』往上跳,不會按分鐘細算。
兩者效力都很強。法院勘驗是法官在訴訟程序中親自到場做的,公證體驗則可在訴訟前先做好當證據。公證書因為是公文書性質,在法庭上具推定真實的效力,對方要推翻必須提出反證,等於你的舉證壓力一開始就站在制高點。
依公證法第115條,加收費用每小時一千元,不滿一小時按一小時計算,另須加計公證書基本費用。夜間、例假日依第122條另加收,病榻前等場所依第123條另加收二千元。
規範公證人須親自到場『實際體驗』事實作成公證書時的按時加收費用,每小時一千元、不滿一小時算一小時。
公證人親自以五官感受、見證某項無法搬到公證處的現場事實,如漏水、噪音、驗收、活動進行過程。
屬公文書,於訴訟上推定為真實,對方須提出反證才能推翻,舉證地位優於自行拍攝。
費用以整數小時向上取整計算,例如體驗一小時十分鐘按兩小時、收兩千元。
聯絡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說明需求、預約到場時間,當天備齊證物協助記錄。
每小時一千元,不滿一小時算一小時,另加計公證書基本費用;夜間假日、特殊場所再依122、123條加收。
一般住宅現況體驗約一到三小時,體驗費約一千到三千元,再加公證書基本費用。
請公證人到場體驗作成公證書,比自行拍照錄影更難被質疑後製,是訴訟前的證據保全手段。
公證書屬公文書推定真實,自行拍攝常被質疑真實性;證據強度公證書明顯較高。
| feature | self_record | experience_notary | court_inspection |
|---|---|---|---|
| 作成主體 | 當事人自行拍攝 | 法律授權公證人 | 法官 |
| 證據效力 | 易被質疑真實性、後製 | 公文書推定真實 | 勘驗筆錄,效力強 |
| 取得時點 | 隨時 | 訴訟前即可預先做 | 限訴訟程序中 |
| 費用 | 近乎零 | 每小時一千元加收 | 含於訴訟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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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作成公證書,須實際體驗者,依其所需之時間,按一小時加收費用一千元;不滿一小時者,按一小時計算。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移列。 二、按公證事件須實際體驗者,並不限於「私權事實」,故將本條首句修正為「請求作成公證書」,俾能涵括所有法律行為及私權事實之公證。又本條關於「按一小時加收公證費十元」之規定,其收費額顯然偏低,為兼顧公證人外出體驗計費之合理性,爰參考日本公證人手續費規則第十五條之例,將原第四句修正為「按一小時加收費用一千元」。惟本條體驗費時間之計算,係以現場實際體驗之時間為準,公證人在途之舟車時間應不予算入,乃屬當然。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移列。 二、按公證事件須實際體驗者,並不限於「私權事實」,故將本條首句修正為「請求作成公證書」,俾能涵括所有法律行為及私權事實之公證。又本條關於「按一小時加收公證費十元」之規定,其收費額顯然偏低,為兼顧公證人外出體驗計費之合理性,爰參考日本公證人手續費規則第十五條之例,將原第四句修正為「按一小時加收費用一千元」。惟本條體驗費時間之計算,係以現場實際體驗之時間為準,公證人在途之舟車時間應不予算入,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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