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就股東會或其他集會之決議作成公證書者,依前條之規定收取費用。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116條規定,股東會或其他集會之決議作成公證書,依第115條按公證人實際到場時間每小時一千元收費。
Q · 股東會決議請公證人見證要多少錢?
依前條按時計費,每小時一千元,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依公證法第116條,請求就股東會或其他集會之決議作成公證書者,依前條(第115條)規定收費,即按公證人實際到場體驗的時間,每小時收取一千元,不滿一小時者按一小時計算。例如三小時的股東會公證費約三千元。此費用換取的是決議當下有公權力第三方見證,事後反對方主張程序瑕疵、否認表決結果的撤銷勝率將大幅降低。
股東會、董事會、社團理事會、合夥人會議,這些「集體決議」的場景表面上看起來很正式,但在法律糾紛中卻是最容易被翻盤的環節。誰真的有出席?誰真的同意了?表決票數有沒有作假?會議紀錄是不是事後補寫的?這些爭議一旦進法庭,光是還原當天現場就要花幾年。這條法律給你一個簡單的工具:請公證人到場全程見證,費用比照前條按小時一千元計算。決議當下有第三方公權力見證,事後任何人想推翻決議內容、否認自己投了什麼票、主張程序有瑕疵,基本上都打不過這份公證書。對小公司來說可能用不到,但對股權結構複雜、派系鬥爭嚴重、或正在處理重大議案(增資、減資、合併、解散、罷免)的組織,這是一筆極划算的保險費。
公證法第116條為公證費用章之計費規定,明定請求就股東會或其他集會之決議作成公證書時,準用第115條體驗加收費用基準,按公證人實際到場見證之時間每小時一千元計收,使集體決議取得公文書性質的程序合法性保障。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看你們三個人的關係穩定度和未來變化的可能性。如果未來可能因利益分配翻臉(公司賺大錢、引進新投資人、要分割),公證成本相對於未來訴訟成本完全划算;關係穩固且不涉及重大議案則沒必要。內行人提示:涉及股權變動、增減資、章程修正等議案時強烈建議公證,這些是法律上最容易被事後挑戰的議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證費屬管委會公共基金支出,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不是個別住戶要出。內行人提示:少數派住戶想保護權益,可在會議中提案『本次重大議案應請公證人見證,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即使被多數駁回,提案紀錄本身就是日後提訴訟的有利證據。
依第116條準用第115條,按公證人實際到場時間每小時一千元,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三小時的會議公證費約三千元。內行人提示:夜間或例假日辦理會依第122條加收,公證書超過六張另依第124條每張加收五十元。
公證費用章規定,股東會或其他集會決議公證依第115條按時計費,為集體決議提供程序合法性保障。
股東會、董事會、社團理事會、合夥人會議、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等任何集體決議。
決議公證須公證人實際到場體驗全程,因此按時計費(第115條),而非按標的金額或固定費用。
公證人須實際到場見證者,依所需時間按每小時一千元加收,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第115條)。
評估議案爭議性 → 預約公證人 → 召集通知載明公證 → 備齊議程資料 → 全程見證 → 取得公證書。
按公證人到場時數每小時一千元,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超過六張每張加50元,夜間例假另加收。
通常由公司或組織支付;公寓大廈由公共基金支出,個別股東或住戶不負擔。
在召集通知明載將請公證人見證,光是這幾個字就有嚇阻力;全程公證後程序瑕疵撤銷勝率極低。
錄影只證明現場事實,公證人認定程序合法性並具公文書性質,法律效力完全不同。
| 項目 | 公證人見證 | 自行錄音錄影 |
|---|---|---|
| 法律效力 | 認定程序合法性,具公文書性質 | 僅證明現場發生之事實 |
| 事後撤銷難度 | 以程序瑕疵撤銷勝率極低 | 仍可能被主張程序無效 |
| 成本 | 每小時一千元 | 近乎零,但保障力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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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就股東會或其他集會之決議作成公證書者,依前條之規定收取費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七條移列。 二、本條僅作文字修正,以求前後用語一致。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七條移列。 二、本條僅作文字修正,以求前後用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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