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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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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證人聲請為通曉各該外文核定時,應具聲請書並檢附各該證明文件及其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2. 2.司法院核定前得為查證;審查合格時,應分別發給載明下列事項之通曉外文核定證明,造冊刊登於司法院公報: 一、姓名及出生年月日。 二、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以下簡稱所屬法院);民間公證人者,其遴任證書字號。 三、核定之外文;如係英文,應註明等級。 四、得辦理之外文公證事務範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8條,公證人在聲請通曉各該外文核定時,應提出聲請書並附上各該證明文件及其影本(核驗後退回原本)。此外,司法院核定前有權進行查證;在審查合格後,應分別發給載明以下事項的通曉外文核定證明,並將其刊登在司法院公報上: 一、申請人的姓名和出生年月日。 二、所屬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民間公證人則需提供其遴任證書字號)。 三、核定的外文內容,如果是英文,則需註明等級。 四、申請人能夠處理的外文公證事務範圍。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是公證法施行細則,其中具體的範例可能會在司法院公報中找到,以示具體實施的範例。

  • 公證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 民間公證人名詞
  • 公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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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公證人聲請為通曉各該外文核定時,應具聲請書並檢附各該證明文件及其影本(正本核驗後發還)。司法院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