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第9條列舉了公證人的職章、簽名章以及相關的印鑑規定。 第一項規定了公證人的職章,職章的材質可以是角質、木質或橡皮,形狀是正方形,尺寸為2.4公分x 2.4公分,邊寬0.1公分,印文為「公證人OOO」,並要求使用正楷或隸書刻製。 第二項規定了公證人的中式簽名章,簽名章的材質依公證人親筆簽名刻製,形狀是長方形,尺寸為7公分x 2公分,可註記為「認證用中文簽字章」,也可以使用橫式,尺寸為2.5公分x 1.5公分。 第三項規定了地方法院公證處及分處的鋼印,鋼印的材質是銅質,形狀是圓形,直徑為4.4公分,印文使用陽文方體字,由司法院製發並由使用的法院指定專人保管。法院公證人作成的公證文書需要使用這個鋼印,不得另外使用或鑄製法院公證人鋼印。 第四項規定了民間公證人的鋼印,鋼印的材質是鋼製,形狀是圓形,直徑為4.4公分,印文與職章相同,另外要加上事務所的英文名稱。 第五項規定了章戳及鋼印的使用和保管,法院公證人由所屬法院製發使用並由法院指定的專人保管,民間公證人則需要自行製用和保管。 第六項規定了法院應將公證人職章、鋼印及簽名章的印鑑及簽名式以一式十一份送交外交部,並要求公證人異動職務時也需要通知外交部。 第七項規定了民間公證人辦理數頁或有附件連綴的公、認證文書時,可以使用其他文字或符號的密碼蓋章器連續蓋章,但如果與所屬法院的密碼蓋章器使用相同的文字或符號,則需要在變更所屬法院時配合變更,不得繼續使用與原所屬法院密碼蓋章器相同的文字或符號。 參考資料:公證法施行細則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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