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及助理人出外執行職務之交通費、住宿費及繕雜費,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薦任級以下人員標準計算。但因事實上需要經請求人同意並記明筆錄者,得搭乘飛機或定價較高之交通工具及參照簡任級以上人員標準收取住宿費及繕雜費。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91條的規定,民間公證人及助理人出外執行職務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膳雜費,應按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薦任級以下人員的標準進行計算。但在事實需要經請求人同意並記明筆錄的情況下,可以搭乘飛機或定價較高的交通工具,並按照簡任級以上人員的標準收取住宿費和膳雜費。 此條規定在處理公證人和助理人出差期間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膳雜費有具體的計算方式。根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的規定,根據薦任級以下人員的標準計算這些費用。然而,如果出差情況需要經請求人同意並記明筆錄,則可以按照簡任級以上人員的標準支付住宿費和膳雜費。這保證了根據出差情況的實際需要提供合理的費用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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