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92 條規定了地區公證人公會會員與贊助會員的權利義務。根據該條的規定,會員與贊助會員的權益和責任將依照公證人公會的章程進行規定。贊助會員需要支付入會費和常年會費,其金額應為會員應繳數額的三分之一。當會員大會做出決議時,贊助會員的表決權總數不得超過所有會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一。贊助會員的表決權取得將根據其報到的先後順序進行排定,未取得表決權者不得參與表決。會員大會可以根據需要調整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所規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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