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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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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所稱會員,包括許可兼業律師者之贊助會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提供的上下文來看,無法找到有關於《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93 條》的資訊。對於此法條的釋義和範例,我無法提供詳細的回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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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93 條規定:「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所稱會員,包括許可兼業律師者之贊助會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