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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公證法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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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間之公證人應付懲戒者,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依職權移送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審議。
  2. 2.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認其轄區內民間之公證人有應付懲戒之事由者,得報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審查移送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審議。
  3. 3.地區公證人公會認其會員有應付懲戒之事由者,得經會員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送請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58條建立民間公證人三軌懲戒移送機制:高等法院依職權、地方法院報請審查、公證人公會決議。

Q · 遇到亂搞的民間公證人,能告嗎?怎麼告?

能。三條路:高院、地院、公會自律

依公證法第58條,民間公證人懲戒不是只有「告法院」一條路。第一條:高等法院依職權主動移送懲戒委員會。第二條:地方法院認情節重大,報請高等法院審查後移送。第三條:地區公證人公會經會員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後移送。三條路並行,向公會檢舉的同業壓力效果常被低估。

白話解讀

你以為公證人是「絕對中立的見證者」,所以就算覺得他亂蓋章、亂作公證,也只能自認倒楣?不是。公證人不是不能告,而是有專屬的懲戒管道。這條告訴你三條移送路線:高等法院主動移送、地方法院報請審查、公證人公會自己決議移送。這意味著如果你遇到一個亂搞的民間公證人(在台灣承辦公證的不只法院公證人,還有大量民間公證人),你的投訴可以從三個方向同時施壓。最有殺傷力的是第三條:公會自律。當你向公會檢舉時,如果證據夠強,公會自己會啟動會員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的決議流程,這比法院移送更傷公證人的同業聲譽。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58條規範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之啟動機制,建立三軌移送設計: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依職權移送、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報請高等法院審查後移送、地區公證人公會經會員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後移送,三者均向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提出審議,形成法院他律與公會自律並存的立體監督結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間公證人跟法院公證人差在哪?

民間公證人是經考試或法院遴選後由法院派任的執業人員,自負盈虧但仍受法院監督;法院公證人則是法院內的公務員。兩者都做公證業務但組織形式不同。本條第58條只規範民間公證人的懲戒,因為法院公證人本身就是公務員,適用公務員懲戒法。民間公證人占台灣公證業務的絕大多數,所以這條的實務重要性遠高於想像。

Q2我向法院檢舉公證人後,會收到通知嗎?

本條沒有強制告知檢舉人後續處理結果的義務,因為懲戒程序的當事人是公證人和移送機關,不是檢舉人。但實務上可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查詢進度,地方法院通常會酌情回覆。向公會檢舉的回覆機率比向法院檢舉高,因為公會處理會員紀律案件較有對外說明的壓力。

Q3公證法第58條是什麼?

規範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的三條移送路線:高院依職權、地院報請、公會決議。

Q4什麼叫民間公證人?

經司法院依公證法遴任、自負盈虧但受法院監督的執業人員,其作成文書視為公文書。

Q5懲戒委員會是什麼組織?

依公證法第57條設置的專責組織,含法官與公證人代表,審議公證人懲戒案件。

Q6什麼叫應付懲戒之事由?

違反公證法規定或公證人倫理規範、執業違失情節重大、損害當事人權益等行為。

Q7怎麼檢舉民間公證人?

蒐證後同時向公證人所屬地方法院和地區公證人公會檢舉,雙線並進效果最好。

Q8向公會檢舉公證人怎麼寫?

具體指出違反公證法條文或倫理規範條號、附上書面證據、列明損害事實與因果關係。

Q9公證人懲戒程序要多久?

依案件複雜度從數月到一年以上,含調查、申辯、議決、覆審四階段。

Q10公證人造成我損害怎麼求償?

懲戒和賠償是兩條軌道。財產損害另依民法第184條提侵權訴訟,懲戒不代表自動賠償。

Q11公證法58條 vs 公務員懲戒法差在哪?

58條只規範民間公證人;法院公證人是公務員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移送主體與委員會組成不同。

Q12向法院檢舉 vs 向公會檢舉哪個有效?

公會自律的同業聲譽壓力常更直接,但書面證據充分時雙線並進效果最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high_court_routedistrict_court_routebar_route
移送主體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須報請高院審查)地區公證人公會(須會員大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
啟動方式依職權主動報請高院審查移送決議移送
心理壓力中等中等高(同業聲譽壓力)
檢舉人介入空間間接原始檢舉常源於此直接檢舉效果最佳

high_court_route

移送主體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
啟動方式
依職權主動
心理壓力
中等
檢舉人介入空間
間接

district_court_route

移送主體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須報請高院審查)
啟動方式
報請高院審查移送
心理壓力
中等
檢舉人介入空間
原始檢舉常源於此

bar_route

移送主體
地區公證人公會(須會員大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
啟動方式
決議移送
心理壓力
高(同業聲譽壓力)
檢舉人介入空間
直接檢舉效果最佳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公証人法第78条(懲戒の事由)+ 第79-83条(懲戒手続)
韓國공증인법 제79조 이하(공증인 징계)
中國公证法第41-43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处分)
德國Bundesnotarordnung (BNotO) §§ 92 ff.(Dienstaufsicht und Disziplinarverfahren)
法國Ordonnance n° 45-2590 du 2 novembre 1945 relative au statut du notariat, art. 4 et suivants(discipline notariale)
美國State Notary Laws vary(e.g., California Government Code § 8214.1, NY Executive Law § 130)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630115 全文修正)

請求人聲請就密封遺囑完成法定方式者,徵收公證費二十元。

(0880402 全文修正)

民間之公證人應付懲戒者,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依職權移送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審議。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認其轄區內民間之公證人有應付懲戒之事由者,得報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審查移送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審議。   地區公證人公會認其會員有應付懲戒之事由者,得經會員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送請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審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為對所屬民間之公證人行使監督權之機關,其中地方法院與轄區內民間之公證人關係尤為密切,對有無應付懲戒事由,知之甚稔,爰參考律師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前段之例,增設第一項,明定民間之公證人移送懲戒之機關,原則上應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並於第二項規定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認轄區內民間之公證人有應付懲戒事由者,亦得報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審查,移送審議。   三、為使公證人公會發揮團體自律功能,爰參考律師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例,增訂第三項,規定公證人公會本身有將違法之民間之公證人移送懲戒之權,俾對應付懲戒之民間之公證人,得經會員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送請懲戒委員會審議。

  • 公證人名詞
  • 懲戒名詞
(0630115 全文修正)

請求人聲請就密封遺囑完成法定方式者,徵收公證費二十元。

(08804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為對所屬民間之公證人行使監督權之機關,其中地方法院與轄區內民間之公證人關係尤為密切,對有無應付懲戒事由,知之甚稔,爰參考律師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前段之例,增設第一項,明定民間之公證人移送懲戒之機關,原則上應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並於第二項規定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認轄區內民間之公證人有應付懲戒事由者,亦得報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審查,移送審議。   三、為使公證人公會發揮團體自律功能,爰參考律師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例,增訂第三項,規定公證人公會本身有將違法之民間之公證人移送懲戒之權,俾對應付懲戒之民間之公證人,得經會員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送請懲戒委員會審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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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第 58 條規定:「民間之公證人應付懲戒者,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依職權移送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審議。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證法第 5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