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 58 條
- 1.民間之公證人應付懲戒者,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依職權移送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審議。
- 2.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認其轄區內民間之公證人有應付懲戒之事由者,得報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審查移送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審議。
- 3.地區公證人公會認其會員有應付懲戒之事由者,得經會員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送請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58條建立民間公證人三軌懲戒移送機制:高等法院依職權、地方法院報請審查、公證人公會決議。
Q · 遇到亂搞的民間公證人,能告嗎?怎麼告?
依公證法第58條,民間公證人懲戒不是只有「告法院」一條路。第一條:高等法院依職權主動移送懲戒委員會。第二條:地方法院認情節重大,報請高等法院審查後移送。第三條:地區公證人公會經會員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後移送。三條路並行,向公會檢舉的同業壓力效果常被低估。
白話解讀
你以為公證人是「絕對中立的見證者」,所以就算覺得他亂蓋章、亂作公證,也只能自認倒楣?不是。公證人不是不能告,而是有專屬的懲戒管道。這條告訴你三條移送路線:高等法院主動移送、地方法院報請審查、公證人公會自己決議移送。這意味著如果你遇到一個亂搞的民間公證人(在台灣承辦公證的不只法院公證人,還有大量民間公證人),你的投訴可以從三個方向同時施壓。最有殺傷力的是第三條:公會自律。當你向公會檢舉時,如果證據夠強,公會自己會啟動會員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的決議流程,這比法院移送更傷公證人的同業聲譽。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58條規範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之啟動機制,建立三軌移送設計: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依職權移送、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報請高等法院審查後移送、地區公證人公會經會員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後移送,三者均向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提出審議,形成法院他律與公會自律並存的立體監督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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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間公證人跟法院公證人差在哪?▾
民間公證人是經考試或法院遴選後由法院派任的執業人員,自負盈虧但仍受法院監督;法院公證人則是法院內的公務員。兩者都做公證業務但組織形式不同。本條第58條只規範民間公證人的懲戒,因為法院公證人本身就是公務員,適用公務員懲戒法。民間公證人占台灣公證業務的絕大多數,所以這條的實務重要性遠高於想像。
Q2我向法院檢舉公證人後,會收到通知嗎?▾
本條沒有強制告知檢舉人後續處理結果的義務,因為懲戒程序的當事人是公證人和移送機關,不是檢舉人。但實務上可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查詢進度,地方法院通常會酌情回覆。向公會檢舉的回覆機率比向法院檢舉高,因為公會處理會員紀律案件較有對外說明的壓力。
Q3公證法第58條是什麼?▾
規範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的三條移送路線:高院依職權、地院報請、公會決議。
Q4什麼叫民間公證人?▾
經司法院依公證法遴任、自負盈虧但受法院監督的執業人員,其作成文書視為公文書。
Q5懲戒委員會是什麼組織?▾
依公證法第57條設置的專責組織,含法官與公證人代表,審議公證人懲戒案件。
Q6什麼叫應付懲戒之事由?▾
違反公證法規定或公證人倫理規範、執業違失情節重大、損害當事人權益等行為。
Q7怎麼檢舉民間公證人?▾
蒐證後同時向公證人所屬地方法院和地區公證人公會檢舉,雙線並進效果最好。
Q8向公會檢舉公證人怎麼寫?▾
具體指出違反公證法條文或倫理規範條號、附上書面證據、列明損害事實與因果關係。
Q9公證人懲戒程序要多久?▾
依案件複雜度從數月到一年以上,含調查、申辯、議決、覆審四階段。
Q10公證人造成我損害怎麼求償?▾
懲戒和賠償是兩條軌道。財產損害另依民法第184條提侵權訴訟,懲戒不代表自動賠償。
Q11公證法58條 vs 公務員懲戒法差在哪?▾
58條只規範民間公證人;法院公證人是公務員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移送主體與委員會組成不同。
Q12向法院檢舉 vs 向公會檢舉哪個有效?▾
公會自律的同業聲譽壓力常更直接,但書面證據充分時雙線並進效果最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high_court_route | district_court_route | bar_route |
|---|---|---|---|
| 移送主體 |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 |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須報請高院審查) | 地區公證人公會(須會員大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 |
| 啟動方式 | 依職權主動 | 報請高院審查移送 | 決議移送 |
| 心理壓力 | 中等 | 中等 | 高(同業聲譽壓力) |
| 檢舉人介入空間 | 間接 | 原始檢舉常源於此 | 直接檢舉效果最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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