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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四人及民間之公證人三人組織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2. 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法官五人及民間之公證人四人組織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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