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57 條規定民間公證人懲戒委員會由法官 4 人加公證人 3 人共 7 人組成,覆審委員會由法官 5 人加公證人 4 人共 9 人組成。
Q · 公證人遭懲戒,是誰來審?
懲戒委員會 7 人,法官 4 公證人 3
依公證法第 57 條,民間公證人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 4 人加民間公證人 3 人組成共 7 人;不服可聲請覆審,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法官 5 人加民間公證人 4 人組成共 9 人。兩級委員會主任委員均由委員互選產生,不由法院院長指派。法官席次多公證人一席的設計,讓司法監督在表決上佔上風。
委員會的組成不是隨便湊人。算一下數字:第一審懲戒委員會七人,四個高等法院法官加三個公證人;覆審委員會九人,五個最高法院法官加四個公證人。法官永遠比公證人多一席。這個一席之差是刻意設計的:表面上看像同行審議,實際上司法系統永遠掌握過半投票權,避免公會內部的關係包庇。為什麼還要保留公證人席次?因為公證業有它的專業慣例,沒有同行的話法官很難判斷哪些行為是「業界默契可接受的彈性」、哪些是「真的踰矩」。法官加公證人的組合,等於外部監督加內部專業,兩種視角同時運作。
公證法第 57 條為民間公證人懲戒組織的法源條文,明定第一級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 4 人與民間公證人 3 人組成,第二級覆審委員會則由最高法院法官 5 人與民間公證人 4 人組成,兩級委員會主任委員均由委員互選產生,建立公證人懲戒體系中司法監督與專業自治並存的雙軌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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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證法和相關施行辦法,法官由所屬法院遴選代表擔任,公證人則由公證人公會推派。任期通常為兩年。實務上法官多有民事或不動產相關案件處理經驗,公證人則由資深會員擔任。內行人提示:公證人公會推派的代表通常是該地區聲望較高的資深公證人,這些人對業界規矩熟悉,但同時要顧及公會聲譽,並不會輕易為違規同行護航。
這個設計仿照司法審級制度,給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決議時的救濟機會。覆審委員會由更高階的最高法院法官組成,且總人數較多,能對原決議進行實質重新審查。內行人提示:覆審不是形式審查,覆審委員會可以推翻原處分或改判,這是公證人面對懲戒時最重要的救濟管道。對懲戒結果不滿絕對不能放棄聲請覆審的機會。
民間公證人懲戒委員會 7 人(法官 4 + 公證人 3)與覆審委員會 9 人(法官 5 + 公證人 4)的組成與主任委員產生方式。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 4 人加民間公證人 3 人,共 7 人組成。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
對第一審懲戒處分不服的二級救濟機關,由最高法院法官 5 人加公證人 4 人共 9 人組成。
刻意設計讓司法監督佔過半表決權,避免公會內部關係包庇,同時保留同業專業判斷席次。
監督機關(司法院或所屬法院)依公證法 58 條移送 → 懲戒委員會 7 人合議審議 → 處分或不付處分 → 不服可聲請覆審。
依公證法第 57 條第 2 項,向覆審委員會聲請覆審。覆審委員會 9 人重新實質審查,可推翻原處分或改判。
由 7 個(或覆審 9 個)委員投票互選產生,不由法院院長指派,維持程序中立。
由所屬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遴選法官擔任代表,任期通常 2 年,多由具民事或不動產案件經驗者擔任。
公證人懲戒採法官多一席(4:3、5:4),律師懲戒委員會法官比例更高且第一審即最高法院法官,律師懲戒更接近司法化。
懲戒走第 57 條合議審議程序,免職走第 33 條法定要件直接處理(受刑事判決確定、未繳保險費等),不需懲戒委員會。
| 比較面向 | 懲戒委員會 | 覆審委員會 |
|---|---|---|
| 委員會層級 | 第一審 | 救濟審 |
| 人數 | 7 人 | 9 人 |
| 法官來源 |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 4 人 | 最高法院法官 5 人 |
| 公證人代表 | 民間公證人 3 人 | 民間公證人 4 人 |
| 法官多一席設計 | 4 - 3 = 1 席 | 5 - 4 = 1 席 |
| 主任委員 | 委員互選 | 委員互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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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人聲請就股東會或其他集會之決議作成公證書者,依前條之規定徵收費用。
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四人及民間之公證人三人組織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法官五人及民間之公證人四人組織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期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所為之議決更為客觀、公平,爰參考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例,增訂本條,明定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之委員為七人,覆審委員會之委員為九人,分別由相當人數之法官及民間之公證人參與,並規定主任委員分由委員互選之。
請求人聲請就股東會或其他集會之決議作成公證書者,依前條之規定徵收費用。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期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所為之議決更為客觀、公平,爰參考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例,增訂本條,明定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之委員為七人,覆審委員會之委員為九人,分別由相當人數之法官及民間之公證人參與,並規定主任委員分由委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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