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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公證法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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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四人及民間之公證人三人組織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2. 2.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法官五人及民間之公證人四人組織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57 條規定民間公證人懲戒委員會由法官 4 人加公證人 3 人共 7 人組成,覆審委員會由法官 5 人加公證人 4 人共 9 人組成。

Q · 公證人遭懲戒,是誰來審?

懲戒委員會 7 人,法官 4 公證人 3

依公證法第 57 條,民間公證人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 4 人加民間公證人 3 人組成共 7 人;不服可聲請覆審,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法官 5 人加民間公證人 4 人組成共 9 人。兩級委員會主任委員均由委員互選產生,不由法院院長指派。法官席次多公證人一席的設計,讓司法監督在表決上佔上風。

白話解讀

委員會的組成不是隨便湊人。算一下數字:第一審懲戒委員會七人,四個高等法院法官加三個公證人;覆審委員會九人,五個最高法院法官加四個公證人。法官永遠比公證人多一席。這個一席之差是刻意設計的:表面上看像同行審議,實際上司法系統永遠掌握過半投票權,避免公會內部的關係包庇。為什麼還要保留公證人席次?因為公證業有它的專業慣例,沒有同行的話法官很難判斷哪些行為是「業界默契可接受的彈性」、哪些是「真的踰矩」。法官加公證人的組合,等於外部監督加內部專業,兩種視角同時運作。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57 條為民間公證人懲戒組織的法源條文,明定第一級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 4 人與民間公證人 3 人組成,第二級覆審委員會則由最高法院法官 5 人與民間公證人 4 人組成,兩級委員會主任委員均由委員互選產生,建立公證人懲戒體系中司法監督與專業自治並存的雙軌結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委員會的法官跟公證人怎麼產生?

依公證法和相關施行辦法,法官由所屬法院遴選代表擔任,公證人則由公證人公會推派。任期通常為兩年。實務上法官多有民事或不動產相關案件處理經驗,公證人則由資深會員擔任。內行人提示:公證人公會推派的代表通常是該地區聲望較高的資深公證人,這些人對業界規矩熟悉,但同時要顧及公會聲譽,並不會輕易為違規同行護航。

Q2為什麼要分懲戒委員會跟覆審委員會?

這個設計仿照司法審級制度,給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決議時的救濟機會。覆審委員會由更高階的最高法院法官組成,且總人數較多,能對原決議進行實質重新審查。內行人提示:覆審不是形式審查,覆審委員會可以推翻原處分或改判,這是公證人面對懲戒時最重要的救濟管道。對懲戒結果不滿絕對不能放棄聲請覆審的機會。

Q3公證法第 57 條規定什麼?

民間公證人懲戒委員會 7 人(法官 4 + 公證人 3)與覆審委員會 9 人(法官 5 + 公證人 4)的組成與主任委員產生方式。

Q4公證人懲戒委員會由誰組成?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 4 人加民間公證人 3 人,共 7 人組成。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

Q5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是什麼?

對第一審懲戒處分不服的二級救濟機關,由最高法院法官 5 人加公證人 4 人共 9 人組成。

Q6為什麼法官要比公證人多一席?

刻意設計讓司法監督佔過半表決權,避免公會內部關係包庇,同時保留同業專業判斷席次。

Q7公證人遭懲戒程序怎麼走?

監督機關(司法院或所屬法院)依公證法 58 條移送 → 懲戒委員會 7 人合議審議 → 處分或不付處分 → 不服可聲請覆審。

Q8不服懲戒處分怎麼救濟?

依公證法第 57 條第 2 項,向覆審委員會聲請覆審。覆審委員會 9 人重新實質審查,可推翻原處分或改判。

Q9懲戒委員會主任委員怎麼產生?

由 7 個(或覆審 9 個)委員投票互選產生,不由法院院長指派,維持程序中立。

Q10公證人懲戒委員的法官怎麼遴選?

由所屬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遴選法官擔任代表,任期通常 2 年,多由具民事或不動產案件經驗者擔任。

Q11公證人懲戒委員會 vs 律師懲戒委員會差在哪?

公證人懲戒採法官多一席(4:3、5:4),律師懲戒委員會法官比例更高且第一審即最高法院法官,律師懲戒更接近司法化。

Q12公證人懲戒 vs 公證人免職差在哪?

懲戒走第 57 條合議審議程序,免職走第 33 條法定要件直接處理(受刑事判決確定、未繳保險費等),不需懲戒委員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懲戒委員會覆審委員會
委員會層級第一審救濟審
人數7 人9 人
法官來源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 4 人最高法院法官 5 人
公證人代表民間公證人 3 人民間公證人 4 人
法官多一席設計4 - 3 = 1 席5 - 4 = 1 席
主任委員委員互選委員互選

懲戒委員會

委員會層級
第一審
人數
7 人
法官來源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 4 人
公證人代表
民間公證人 3 人
法官多一席設計
4 - 3 = 1 席
主任委員
委員互選

覆審委員會

委員會層級
救濟審
人數
9 人
法官來源
最高法院法官 5 人
公證人代表
民間公證人 4 人
法官多一席設計
5 - 4 = 1 席
主任委員
委員互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公証人法第 74 条以下(公証人の懲戒);公証人懲戒委員会は法務省設置・地方法務局単位で運営
韓國공증인법 제 72 조 이하(공증인 징계),대검찰청 산하 공증인징계위원회 운영
中國公证法第 41-42 条(公证员处分制度),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未設獨立懲戒委員會
德國Bundesnotarordnung (BNotO) §§ 92 ff.(Notarrechtliche Berufsgerichtsbarkeit),由 Landgericht 設立 Berufsgericht für Notare
法國Décret n° 73-1202 du 28 décembre 1973(discipline des notaires),由 Chambre régionale de discipline 審議
美國各州不同,例如 New York General Business Law § 130 由 Secretary of State 處分,無聯邦統一懲戒委員會制度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630115 全文修正)

請求人聲請就股東會或其他集會之決議作成公證書者,依前條之規定徵收費用。

(0880402 全文修正)

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四人及民間之公證人三人組織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法官五人及民間之公證人四人組織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期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所為之議決更為客觀、公平,爰參考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例,增訂本條,明定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之委員為七人,覆審委員會之委員為九人,分別由相當人數之法官及民間之公證人參與,並規定主任委員分由委員互選之。

  • 公證人名詞
  • 懲戒名詞
  • 覆審名詞
(0630115 全文修正)

請求人聲請就股東會或其他集會之決議作成公證書者,依前條之規定徵收費用。

(08804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期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所為之議決更為客觀、公平,爰參考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例,增訂本條,明定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之委員為七人,覆審委員會之委員為九人,分別由相當人數之法官及民間之公證人參與,並規定主任委員分由委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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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第 57 條規定:「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四人及民間之公證人三人組織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證法第 5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