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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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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所稱該地區民間公證人,係指地區公證人公會之會員及許可兼業律師者之贊助會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94條規定,本法第145條第一項所指的民間公證人是指地區公證人公會的會員和經准許兼業律師者中的贊助會員。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94條,該地區民間公證人指的是地區公證人公會的會員和經准許兼業律師中的贊助會員。這條規定明確了民間公證人的範疇,包括地區公證人公會的會員以及經准許兼業律師,他們可以成為該地區的民間公證人。例如,在台灣地區,地區公證人公會的會員和經准許兼業律師可以成為台灣地區的民間公證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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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94 條規定:「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所稱該地區民間公證人,係指地區公證人公會之會員及許可兼業律師者之贊助會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9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