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所稱該地區民間公證人,係指地區公證人公會之會員及許可兼業律師者之贊助會員。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94條規定,本法第145條第一項所指的民間公證人是指地區公證人公會的會員和經准許兼業律師者中的贊助會員。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94條,該地區民間公證人指的是地區公證人公會的會員和經准許兼業律師中的贊助會員。這條規定明確了民間公證人的範疇,包括地區公證人公會的會員以及經准許兼業律師,他們可以成為該地區的民間公證人。例如,在台灣地區,地區公證人公會的會員和經准許兼業律師可以成為台灣地區的民間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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