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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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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費用,係指請求人、繼受人或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請求交付公、認證書及其附屬文件繕本、影本或節本情形,不包括原請求事件應發給請求人之公、認證書正本份數。
  2. 2.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收取翻譯費之情形如下: 一、於公證文書附記外文。 二、公證文書依請求人請求另附外文譯本。
  3. 3.第一項後段請求事件應發給之公、認證書正本份數,按請求人一人一份定之;每一案號請求事件全部加發正本份數,以四份為限,超過四份時,得經請求人同意改依發給繕本、影本或節本方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公证法施行细则第90条的规定, 1. 第一款规定本法第128条第一款所指的费用是指申请人、受让人或利害关系人根据公证法第95条第一款和第107条规定请求交付公证书或认证书及其附属文件的复印本、影印本或节本的情况,不包括应发给申请人的公证书或认证书的正本份数。 2. 第二款规定收取翻译费的情况如下: a. 在公证文书附注外文的情况下。 b.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公证文书另附外文译本的情况。 3. 第一款后段规定应发给的公证书或认证书的正本份数,按照申请人一人一份确定;对于每个案号的全部申请事件,最多可以发放四份正本;如果超过四份,可以经过申请人同意改为发放复印本、影印本或节本的方式处理。 参考资料: - 公证法施行细则(最新修订) - 公证法 请注意,以上回答仅基于提供的法规信息,具体情况还需参考相关的司法解释、裁判文书等实际案例。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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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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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90 條規定:「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費用,係指請求人、繼受人或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一百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9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