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 107 條
認證,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前章公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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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證法第107條規定認證程序準用公證專章的規定,公證人在認證時的迴避、保密、文書保存義務與做公證完全相同。
Q · 做文件認證,公證人的責任跟做公證一樣嗎?
依公證法第107條,認證程序除認證專章另有規定外,準用前章公證的規定。包含公證人迴避事由、保密義務、書面記載要件、文書保存規則、請求方式、閱覽權等。公證人在認證程序中對你的職業義務與做公證時相同,不會因為「只是認證」而放寬。
白話解讀
公證跟認證在台灣是兩種不同的程序,但骨架是同一副。公證是「對內容的證明」,例如公證一份買賣契約,公證人會審查契約有沒有違反法律、雙方意思有沒有真實。認證是「對形式的證明」,公證人只證明簽名或印章是真的,不管文件內容。兩種程序的輕重不同,但底層規則大部分相同:公證人迴避、保密義務、文書保存、請求方式、書面記載要件,認證一樣全部適用。這條的存在不是廢話,它是讓整個公證法系統運作起來的螺絲:認證不需要重新發明一套規則,借用公證的就好。對你來說,這意味著找認證時,公證人對你案件該守的職業義務,跟做公證一樣嚴格。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107條為認證程序的概括準用條款,規定認證除認證專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公證專章的所有規定。本條使認證制度在程序架構、公證人義務、文書要件等面向與公證共用同一套規則,僅在實質審查範圍(公證審內容、認證審形式)上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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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認證跟公證到底差在哪?我做的算哪一種?▾
看公證人在審查什麼。公證是審查文件內容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例如公證契約、公證遺囑、公證租賃。認證只審查簽名或印章是否為真,例如海外授權書、學歷證明文件,公證人不管裡面寫什麼,只證明蓋的章是真的。內行人提示:兩者法律效力不同。公證書有強制執行力,認證書沒有。所以借款契約如果想跳過訴訟直接強制執行,要做的是公證不是認證。
Q2認證的紀錄會保存多久?很多年前做過的可以調閱嗎?▾
認證準用公證的文書保存規則,原則上長期保存(依公證書類別不同,通常十年起跳,重要文件更久)。你可以向原認證的公證處或公證人提出書面申請調閱副本。內行人提示: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搬遷或退休,檔案會移交給地方法院公證處,找不到原公證人時直接去地方法院問。
Q3公證法107條是什麼?▾
認證程序的概括準用條款,把公證專章的迴避、保密、文書保存等規則整批移植到認證。
Q4什麼叫準用前章公證之規定?▾
公證專章從第2條到第99條的程序規則,除認證專章有特別規定外,全部適用到認證程序。
Q5認證專章有哪些條文?▾
公證法第100條到第106條,包含認證書作成、私文書認證、認證書記載事項、直接註記認證等。
Q6公證跟認證的法律效力差在哪?▾
公證審內容並可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認證只證形式(簽名印章真偽)無強制執行力。
Q7認證程序有瑕疵怎麼救濟?▾
依第107條準用第16條對公證人提出書面異議,公證人不為適當處置時聲請法院裁定。
Q8認證文件副本要怎麼調閱?▾
向原認證的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提出書面申請,找不到原公證人去地方法院公證處查詢。
Q9認證需要多少錢?▾
依公證費用標準,通常按件計價,遠低於公證。海外用途加蓋戳記另計。
Q10怎麼證明公證人有利害關係應迴避?▾
蒐集公證人與對造的親屬、合夥、僱傭等關係證據,依準用第10條主張迴避事由具體存在。
Q11認證 vs 公證哪個有強制執行力?▾
只有公證且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才有(第13條),認證書無強制執行力,需另行訴訟取得執行名義。
Q12公證認證 vs 律師見證差在哪?▾
公證認證由國家授權的公證人作成具公文書效力,律師見證只是民間舉證行為效力較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公證 | 認證 |
|---|---|---|
| 審查對象 | 文件內容合法性、雙方意思真實性 | 簽名或印章真偽(不審內容) |
| 強制執行力 | 依第13條載明可逕受強制執行(如借款、租金、贍養費) | 無,需另行訴訟取得執行名義 |
| 公證人迴避(準用第10條) | 適用 | 同樣適用(第107條準用) |
| 保密義務(準用第14條) | 適用 | 同樣適用(第107條準用) |
| 文書保存(準用第18條) | 依類別十年起跳 | 同樣適用(第107條準用) |
| 費用結構 | 依公證費用表(請求金額越高費用越高) | 通常低於公證,按件計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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