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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證法 第 95 條

  1. 1.請求人或其繼受人或就公證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請求交付公證書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影本或節本
  2. 2.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於依前項為請求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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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95 條允許請求人、繼受人及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申請公證書繕本影本節本。

Q · 別人的公證書,我能不能申請繕本?

依公證法第 95 條,三種人可申請:請求人本人、繼受人(繼承人、受讓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利害關係不是好奇,而是要證明該公證書會直接影響你某項法律地位,例如你是潛在繼承人、次順位債權人、契約連帶保證人。準用第 73 條意味被拒可聲明異議。

白話解讀

公證書不是只有當初的請求人才能碰。這條打開了一道窄門:除了請求人本人,他的繼受人(繼承人、受讓人)和「就公證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都可以向公證機關請求交付繕本、影本或節本。「法律上利害關係」是這條的靈魂,它不是「我好奇」「我想知道」,而是「這份公證書的內容會直接影響我的法律地位」。例如你是某遺囑公證的潛在繼承人、是公證債權的次順位債權人、是公證契約裡的連帶保證人,你都可能符合資格。換句話說,公證制度不是把資訊鎖在保險箱裡,而是有條件地開放給那些「真的會被影響的人」,這背後是公證書既要保護隱私、又要讓真正受影響者能查證的微妙平衡。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95 條規範公證書繕本、影本、節本之請求權人範圍:除請求人本人外,另開放繼受人及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申請,並準用第 73、76、77、89 條第三項之程序規定,於請求人隱私保護與利害關係人權益查證之間建立利益衡量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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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懷疑爸爸生前簽了不利於我的公證契約,可以申請看內容嗎?

如果你父親已過世,你作為繼承人就是本條的「繼受人」,可以申請繕本。如果他還在世且不願意給你看,那就要證明你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例如該契約讓你背了連帶保證債務。內行人提示:在世時要看別人的公證書門檻高很多,因為公證機關會優先尊重請求人本人的意願。建議先和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再走利害關係人申請程序,並準備好你被該公證直接影響的具體證明。

Q2公證機關拒絕我的申請怎麼辦?

本條第二項準用第 73 條,意思是你可以對拒絕處分聲明異議,公證機關不受理異議時還能進一步向法院聲明不服。實務上被拒絕通常是利害關係的證明不夠強,補件再申請成功率高很多。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律師或有律師協助,附上一份簡要的法律意見說明你的利害關係性質,受理成功率會大幅提升,因為承辦人有時候只是不確定你的關聯性是否符合,看到法律理由說明就比較安心放行。

Q3公證法第 95 條是什麼?

規範公證書繕本影本節本請求權人範圍,除請求人外,繼受人與利害關係人均可申請,並準用第 73、76、77、89 條三項程序。

Q4什麼叫法律上利害關係?

指該公證書內容會直接決定你某項具體法律權利或義務,不含好奇、道德立場、商業偵察。

Q5繼受人包含哪些人?

包括繼承人、權利受讓人、概括承受人等依法律或法律行為承受原權利義務者,1999 年修正時從「繼承人」擴大為涵義更廣的「繼受人」與民訴 401 條一致。

Q6繕本、影本、節本差在哪?

繕本全文重抄、影本原件掃描複製、節本擷取相關段落,影本經簽蓋後與繕本同等效力(準用 89 條三項)。

Q7公證書繕本怎麼申請?

確認身分(請求人/繼受人/利害關係人)→ 備證明文件 → 選文書類型 → 向公證機關書面申請 → 繳費 → 領取。

Q8申請費用怎麼算?

依公證費用標準,繕本影本約每頁 10-20 元,節本另計,跨機關調卷另收手續費。

Q9需要準備哪些證明文件?

繼承關係:戶籍謄本+死亡證明;債權關係:本票或借據;契約關聯:相關契約影本。文件越完整核可越快。

Q10被駁回怎麼辦?

依準用第 73 條程序聲明異議,公證機關不受理可向法院聲明不服。補強利害關係證明後重新申請成功率大幅提升。

Q11繕本申請 vs 公證卷文書閱覽(89 條)差在哪?

95 條是申請正式文書帶走,89 條是現場閱覽不帶走。閱覽多用於前置查證,申請繕本用於提呈法院或正式留存。

Q12本條 vs 公證書正本交付(91 條)差在哪?

91 條正本是公證人主動或依請求人/繼受人請求交付,利害關係人不能申請正本;95 條繕本影本節本範圍更廣,含利害關係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typedefinitionuse_caseeffect
繕本全文重新繕寫並由公證人簽蓋需提呈法院作為證據時與原本同等效力
影本原件影印並由公證人簽蓋認證一般查證或備存經簽蓋後與繕本同等效力(準用 89 條三項)
節本擷取公證書相關段落數人共一公證書或多事件時只取己部分限該段落具效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公証人法第 47-50 条(謄本・抄本の交付)
🇰🇷 韓國공증인법 제48조(공정증서 등본·초본 교부)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36条(公证书的副本与节本)
🇩🇪 德國BeurkG § 51(Erteilung von Ausfertigungen und beglaubigten Abschriften)
🇫🇷 法國Décret n°71-941 du 26 novembre 1971 sur le notariat, art. 31-37(expéditions et copies)
🇺🇸 美國Uniform Notarial Acts(州法分別規範,無聯邦統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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