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 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證書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影本或節本,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公證人簽名並蓋職章或鋼印: 一、公證書及其附屬文件之全文或一部分。 二、記載為繕本、影本或節本字樣。 三、作成之年、月、日及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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