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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9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證書正本或公證書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影本或節本有數頁時,公證人應於騎縫處蓋章,或以其他方法表示其為連續。
  2. 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於前項文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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