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公證法 第 9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證遺囑,除請求人外,不得請求閱覽或交付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但請求人聲明願意公開或於公證遺囑後死亡者,不在此限。
  2. 公證人應於作成公證遺囑之日起十日內製作繕本一份,將其密封,於封面上記明遺囑人之人別資料及作成之年、月、日,加蓋職章後,送交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保存之。
  3. 於有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請求人之繼受人或就公證遺囑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亦得向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查詢有無第一項之遺囑並請求閱覽。
  4. 前二項之規定,於其他遺囑之公、認證,準用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證法 第9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證遺囑」,Exc請求人外,不得請求閱覽或交付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Exc請求人聲明願意公開或於公證遺囑後死亡者,不在此限。 II 公證人應於作成公證遺囑之日起十日內製作繕本一份,將其密封,於封面上記明遺囑人之人別資料及作成之年、月、日,加蓋職章後,送交「📌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保存」之。 III 於有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請求人之繼受人或就公證遺囑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亦得向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查詢有無第一項之遺囑並請求閱覽。 IV 前二項之規定,於其他遺囑之公、認證,準用之。 *民法1192公證遺囑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