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 9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證遺囑,除請求人外,不得請求閱覽或交付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但請求人聲明願意公開或於公證遺囑後死亡者,不在此限。
- 公證人應於作成公證遺囑之日起十日內製作繕本一份,將其密封,於封面上記明遺囑人之人別資料及作成之年、月、日,加蓋職章後,送交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保存之。
- 於有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請求人之繼受人或就公證遺囑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亦得向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查詢有無第一項之遺囑並請求閱覽。
- 前二項之規定,於其他遺囑之公、認證,準用之。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證遺囑」,Exc請求人外,不得請求閱覽或交付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Exc請求人聲明願意公開或於公證遺囑後死亡者,不在此限。
II 公證人應於作成公證遺囑之日起十日內製作繕本一份,將其密封,於封面上記明遺囑人之人別資料及作成之年、月、日,加蓋職章後,送交「📌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保存」之。
III 於有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請求人之繼受人或就公證遺囑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亦得向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查詢有無第一項之遺囑並請求閱覽。
IV 前二項之規定,於其他遺囑之公、認證,準用之。
*民法1192公證遺囑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