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令請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證明其實係本人;如請求人為外國人者,應令其提出護照、其本國使領館出具之證明書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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