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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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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就須得第三人允許或同意之法律行為,請求作成公證書,應提出已得允許或同意之證明書。
  2. 2.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77條規定,需第三人同意的法律行為作公證時,必須提出書面同意書並準用第76條認證機制。

Q · 未成年子女做公證,父母同意書要怎麼準備?

書面同意書加認證或印鑑證明,光簽名不夠

依公證法第77條,未成年子女處分財產、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等須第三人同意的法律行為作公證時,必須提出書面同意書,且依準用第76條第二、三項規定,同意書應經認證或附印鑑證明。父母在國內可至公證處或法院辦認證、附印鑑證明書;父母在國外則需經駐外館處認證。口頭同意、訊息截圖、未認證的簽名都不被公證人接受。

白話解讀

有些法律行為不是你自己想做就能做,必須先取得第三方同意。未成年子女處分財產要法定代理人同意、夫妻在特定情況下處分共同財產要對方同意、有限責任合夥的某些行為要其他合夥人同意。當這類行為要做成公證書時,光是當事人到場簽名不夠,公證人必須看到「同意已經到手」的證明文件。第二項是個聰明的設計:它直接準用前一條(第76條)關於授權書認證的整套機制。為什麼這樣做?因為「第三人同意書」和「授權書」面臨同樣的問題:怎麼確定那份同意書是真的、不是當事人偽造的。所以同樣的認證路徑、同樣的境內境外處理方式、同樣的印鑑證明替代方案,全部直接適用。這條條文短短兩行,背後接著的是一整套防偽造的認證鏈。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77條規範須得第三人允許或同意之法律行為作公證時的證明文件要求,並準用第76條的代理權證明認證機制,是台灣公證程序保護第三人權利、防範同意書偽造的核心程序規定,涵蓋未成年人法律行為、夫妻共同財產處分、公司治理決議等情境。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未成年子女要處分財產做公證,父母不同意可以強制嗎?

原則上不行。未成年子女處分財產屬於民法上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法律行為,沒有同意就沒有效力,公證人也不會作成公證書。除非有特殊情況(例如父母濫用親權、損害子女利益),可向法院聲請法院介入。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未成年人覺得父母不合理拒絕,這條法律本身解決不了問題,要走家事法庭的特殊程序。一般情況下「父母不同意」就是死路。

Q2夫妻財產公證,配偶口頭同意有效嗎?

在公證程序中口頭同意通常不被接受,因為公證書的精神就是書面化和可驗證。如果配偶可以親自到場,問題就解決了(兩人都成為請求人)。如果配偶不能到場,必須提出書面同意書,且依本條準用第76條規定可能需要認證。內行人提示:實務上配偶在國內的話,最簡便方式是請配偶一起出席公證,省去同意書認證的麻煩。

Q3公司董事要做涉及公司利益的公證,需要哪些同意?

依公司類型和章程不同,可能需要其他董事、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提出的證明文件(會議記錄、決議書)也適用本條的認證要求。如果是上市公司涉及重大資產處分,還可能觸及證券交易法的相關規範。內行人提示:上市公司或大型公司的這類公證,事先諮詢律師釐清需要哪些層級的同意,比事後被退件再補件節省很多時間。

Q4公證法第77條是什麼?

規範須第三人同意之法律行為作公證時,必須提出書面同意書並準用第76條的認證機制,是公證程序保護第三人權利的核心規定。

Q5什麼叫須得第三人允許或同意之法律行為?

法律規定法律行為效力涉及第三人權利範圍,須取得第三人允許(事前)或同意(事後)才能生效,如未成年人處分財產須法定代理人同意、夫妻共同財產處分須配偶同意。

Q6什麼是準用第76條?

立法技術,意思是將第76條(代理權證明的認證機制)整套規定直接套用到第三人同意書上,避免條文重複,但實務上認證要求一樣嚴格。

Q7什麼是印鑑證明?

由戶政事務所核發證明本人印鑑章真實性的文件,可作為公證程序中替代認證的便利路徑,依準用第76條第三項規定有效。

Q8公證同意書怎麼寫?

載明同意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具體同意事項、日期,由同意人親自簽名或蓋章,再辦理認證或附印鑑證明書。

Q9未成年子女公證的父母同意書怎麼準備?

父母(雙親)撰寫書面同意書,至公證處或法院辦認證,或附戶政事務所核發的印鑑證明書,再交給未成年子女或代理人帶到公證處。

Q10配偶在國外要怎麼辦同意書?

境外辦理三條路徑:當地公證加駐外館處認證、海牙公約 Apostille 加註(如該國為締約國)、或委託在台代理人辦理(須額外做授權書認證)。

Q11印鑑證明書怎麼申請?

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登記(首次需本人辦理、繳交身分證和印章),日後憑印鑑卡可請領印鑑證明書,每份規費 20 元,有效期 6 個月。

Q12口頭同意 vs 書面同意在公證程序中差在哪?

公證程序只接受書面同意,理由是公證書精神為「書面化、可驗證」。口頭同意(含 LINE、電話、錄音)即使在一般民事關係中達成意思表示,公證人也不會受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third_partyauthentication_methodoverseas_handlingupper_law
未成年子女處分財產法定代理人(父母)公證處認證 or 附印鑑證明駐外館處認證 or 海牙 Apostille民法第77條、第1088條
夫妻共同財產處分配偶親自到場 or 認證同意書 or 印鑑證明駐外館處認證民法第1031條
公司資產處分董事會或股東會會議記錄加董事簽認依公司章程處理公司法相關條文

third_party

未成年子女處分財產
法定代理人(父母)
夫妻共同財產處分
配偶
公司資產處分
董事會或股東會

authentication_method

未成年子女處分財產
公證處認證 or 附印鑑證明
夫妻共同財產處分
親自到場 or 認證同意書 or 印鑑證明
公司資產處分
會議記錄加董事簽認

overseas_handling

未成年子女處分財產
駐外館處認證 or 海牙 Apostille
夫妻共同財產處分
駐外館處認證
公司資產處分
依公司章程處理

upper_law

未成年子女處分財產
民法第77條、第1088條
夫妻共同財產處分
民法第1031條
公司資產處分
公司法相關條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公証人法(昭和19年法律第53号)— 嘱託に係る本人確認及び同意関連規定
韓國공증인법 — 공증서 작성에서의 동의서 요구사항
中國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 — 公证当事人提供材料的要求
德國Beurkundungsgesetz (BeurkG) §§ 11-12 — Zustimmungen und Vollmachten Dritter
法國Décret n° 71-941 du 26 novembre 1971 (notariat) — Consentement de tiers dans les actes notariés
美國Uniform Notary Act 各州規定 — third-party consent attestations in notarial ac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880402 全文修正)

就須得第三人允許或同意之法律行為,請求作成公證書,應提出已得允許或同意之證明書。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內容不修正。

(088040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內容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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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第 77 條規定:「就須得第三人允許或同意之法律行為,請求作成公證書,應提出已得允許或同意之證明書。前條第二項、第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第 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證法第 7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