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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就須得第三人允許或同意之法律行為,請求作成公證書,應提出已得允許或同意之證明書。
  2.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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