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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提出異議者,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但提存所或法院得斟酌情形,於異議終結前,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2. 法院認為異議有理由,而撤銷原處分,並命提存所為適當之處分之裁定確定時,提存所應即另為適當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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