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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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7條,當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提出異議時,異議本身並不會使得原處分停止執行。然而,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提存所或法院可以酌情考慮情況,在異議結束前停止原處分的執行。這表示,即使異議人提出異議,原處分仍然有效執行,除非提存所或法院決定在異議結束前停止執行。 參考資料: 「提存法施行細則」係憑據地區或國家不同而有不同版本,並以最新版本為準。然而,本文並未提供具體的「提存法施行細則」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和範例。
- 關係人名詞
- 提存名詞
- 異議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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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