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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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當提存人依據提存法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向法院聲請指定保管機構時,必須同時向法院支付提存費用,並將支付費用的證明附在提存書上。此外,根據該條規定,提存物保管機構應受法院提存所的監督,並隨時向法院報告提存物的保管情況。 參考資料: - 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
相關函釋 1 則
- 提存名詞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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