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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施行細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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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人得將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請求代庫銀行或其分行將應領款項,轉存於提存人或受取權人設於金融機構之帳戶。代庫銀行亦得發給以提存人或受取權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並劃平行線之支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6條,領取人可以將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提供給代庫銀行或其分行,請求將應領款項轉存至提存人或受取權人在金融機構的帳戶中。代庫銀行也可以發給以提存人或受取權人為受款人的禁止背書轉讓並劃平行線的支票。 參考資料: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6條

  • 提存名詞
  • 背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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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領取人得將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請求代庫銀行或其分行將應領款項,轉存於提存人或受取權人設於金融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