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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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6條,領取人可以將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提供給代庫銀行或其分行,請求將應領款項轉存至提存人或受取權人在金融機構的帳戶中。代庫銀行也可以發給以提存人或受取權人為受款人的禁止背書轉讓並劃平行線的支票。 參考資料: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6條
- 提存名詞
- 背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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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