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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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5條,領取人在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上應該簽名、蓋章,並攜帶領取或取回提存物聲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向當地代庫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的地方領取。這是為了確保領取人的身份合法,並提供相關文件來證明他們有權領取或取回提存物。 例如,如果某人要領取被提存的貴重物品,他需要在代存單上簽名和蓋章,並攜帶領取或取回提存物的聲請書和身分證明文件,前往指定的保管地點以確認他的身份並領取該物品。
相關函釋 2 則
- 攜帶名詞
- 提存名詞
- 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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