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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領取人應在前條「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上簽名、蓋章,並攜帶領取或取回提存物聲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向當地代庫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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