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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施行細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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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人應在前條「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上簽名、蓋章,並攜帶領取或取回提存物聲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向當地代庫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具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5條,領取人在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上應該簽名、蓋章,並攜帶領取或取回提存物聲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向當地代庫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的地方領取。這是為了確保領取人的身份合法,並提供相關文件來證明他們有權領取或取回提存物。 例如,如果某人要領取被提存的貴重物品,他需要在代存單上簽名和蓋章,並攜帶領取或取回提存物的聲請書和身分證明文件,前往指定的保管地點以確認他的身份並領取該物品。

相關函釋 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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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領取人應在前條「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上簽名、蓋章,並攜帶領取或取回提存物聲請書、身分證明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