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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民三字第 1040002065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2 月 16 日

要旨

領取提存物時,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所稱身分證明文件,係指得藉以辨識個人身分之文件。至得否僅以全民健康保險卡證明之,則應由機關、銀行權責辦理

主旨

貴局函詢領取人兌領提存物實務作業,有關身分證明文件之疑義 1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 104 年 1 月 19 日台央庫字第 1040004592 號函。

二、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領取人領取提存物,應在「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上簽名,並攜帶領取或取回提存物聲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向當地代庫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具領。所稱身分證明文件係指得藉以辨識個人身分之文件,俾利核對領取人之身分資料。至於得否僅出示全民健康保險卡作為身分證明文件,應由 貴局或代庫銀行本諸權責依法辦理。

正本

中央銀行國庫局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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