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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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7條,提存款的利息應當在聲請取回或領取提存款時,由聲請人直接向所在地代理國庫的銀行請求計算和支付。這意味著當聲請人要求取回或領取提存款時,他們可以向提存所在地的代理國庫銀行提出要求計算並支付利息。
相關函釋 2 則
- 提存名詞
- 聲請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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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