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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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了解的法律資料,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如下: 1. 根據提存法第13條的規定,當一方希望代替提存或將提存物與保管一起交由保管機構時,該方應以書面向提存所提出申請。 2. 如果提存所認為前述申請是有合理理由的,則應該通知保管機構代為接收提存物或將提存物與保管連同處理。 然而,我目前並未找到具體與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8條相關的案例或判決書。
- 第十三條條文
- 提存名詞
- 提存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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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